县法院宣判一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您当前的位置 : 专题专栏       2018-09-26 17:39    来源:漳浦新闻网    编辑:林建艺    
字体:【

  本网讯(李万平 陈国财)近日,漳浦县法院宣判一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刘基祥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被追缴个人违法所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初,被告人刘基祥与刘安国、刘日晒、刘和进、刘木火、刘添有(均已被判刑)共谋霸占浮头湾中段海域,在杜浔镇北坂村海域两侧往深海方向围海,向已在该海域内养殖的养殖户或准备到该海域养殖的养殖户收取海域使用费,所获取的利益6人平分。2008年初,被告人刘基祥与刘安国等人再次共谋霸占养殖户的养殖区转卖他人从中牟利。该组织通过实施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以支持该活动,在浮头湾中段海域养殖行业及周边域,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被告人刘基祥等人从中各分得人民币77500元。

  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刘基祥在泉州市泉港开发区山腰镇被抓获归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基祥积极参加以刘安国为首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积极参与该组织实施的强行向养殖户索要人民币115100元的29起敲诈勒索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基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基祥伙同他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对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刘基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基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7500元。

X
选择其他平台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