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漳浦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您当前的位置 : 政府文件     2018-09-14 13:16    来源: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戴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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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安镇人民政府,绥安工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2018年度漳浦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已经2018年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2018年度漳浦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县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闽价服〔2017〕305号)、《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建房〔2017〕46号)和《漳浦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浦政办〔2015〕19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县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工作目标。

  二、保障对象

  具有绥安镇绥东、绥西、绥南、绥北、南门、石斋、道周、东街、南街、北街、城西、城北、朝阳、油车、辕门、新埔、威惠、河尾、华府等19个社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县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个人,以及绥安镇城区所辖区域内稳定就业的非绥安镇户籍人口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保障方式

  采取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进行住房保障。

  四、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房源址在绥安镇府前街印石花园B区,共98套,其中:套间公租房68套,每套面积40㎡~70㎡;单间公租房30套90间,每套面积90㎡~110㎡,按间分配。

  另有惠民家园、益民家园、印石花园A区等清退收回的零星保障性住房。

  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套间公租房申请条件

  1.家庭申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县城区常住居民户口;

  ②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③符合中等偏下家庭收入标准及家庭财产标准。即家庭年收入低于120862.8元;家庭财产低于241725.6元;

  ④无汽车。

  2.个人申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

  ②具有县城区常住居民户口;

  ③符合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个人标准。即年收入低于80575.2元,财产低于161150.4元;

  ④无房户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⑤无汽车。

  优抚对象、低保户、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申请公租房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配租;

  3.具备一定条件的在县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在县城区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绥安镇城区(含绥安工业园、黄仓工业园)所辖区域内稳定就业的非县城区户籍人口的人员,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县城有稳定就业单位、签定固定劳动合同且连续缴交社会保险5年以上;

  ②非本县户籍人口已在县城区办理暂住证(居住证)。

  ③在县城区无房;

  ④家庭申请的,年收入低于6万元、财产低于10万元;单人申请的,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年收入低于4万元、财产低于6万元;

  ⑤无汽车。

  (二)单间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1.被县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驻所地在县城区)录(聘)用干部职工,提供所在就业单位证明,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①未婚或单身;

  ②在本县城区内无房。

  2.租赁方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由三人合租,每人一间,厅厨卫共用。

  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1.家庭申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县城区常住居民户口;

  ②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③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及家庭财产标准。

  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22680元以下。即1人户家庭低于22680元,2人户家庭低于45360元,3人户家庭低于68040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低于90720元。

  低收入家庭财产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拥有的财产额度限原则上按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的2倍确定,即1人户家庭低于45360元,2人户家庭低于90720元,3人户家庭低于136080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低于181440元。

  ④无汽车。

  2.个人申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

  ②具有县城区常住居民户口;

  ③符合低收入(财产)个人标准。即年收入低于22680元,财产低于45360元;

  ④无房户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⑤无汽车。

  3.申请套间公租房且是县城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家庭或个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而未予配租的,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为人均17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4元/月·平方米,每户每月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40元。

  七、申报材料

  (一)漳浦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无就业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有就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每个家庭成员各一份);

  (五)家庭资产申报表(每个申请家庭一份);

  (六)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每个申请家庭一份);

  (七)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收入〔财产〕情况);

  (八)申请套间公租房或租赁补贴的,还应提供邮政储蓄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号码应当清晰);

  (九)其他情况应提供相关证明(低保证明,残疾证,优抚对象证明,房屋被征收对象证明,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英模,全国、省部级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交证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八、申请审核程序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实行家庭申请、有关部门逐级审核淘汰制度,建立健全县民政、房管、不动产登记、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公积金、人民银行等部门及绥安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未如实申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财产情况的,取消本年度申请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一)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绥安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表;完整提供申请所需的材料。

  申请人在提交绥安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前,应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报经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就业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就业单位为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的,单位应在签署意见之前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才签署意见。

  (二)初审。绥安镇人民政府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才签署意见。

  (三)审核。绥安镇人民政府将有关表格、材料送县房管局。材料齐全的,予以收件;材料不齐全的,退回补充材料,在规定受理期限内补充完整的,再予以收件。

  县房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须尽快组织建立档案,就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将准确的申请材料移交县民政局进行收入(财产)状况审核,同时移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住房状况审核。

  (四)联审。县民政局收到材料后,提请县国土、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公积金、人民银行等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各相关部门核查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核定意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申请人家庭的不动产证明提交县房管局。

  (五)核准。县房管局汇总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审核情况后,提请县政府办组织县住房保障委主要成员单位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住房保障委核准后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九、职责分工

  (一)县房管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数据资料的处理和汇总以及保障性住房申报的宣传工作;负责对方案涉及的动态性指标和相关政策进行解释;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分配工作相关信息。

  (二)县民政局:牵头制定中等偏下收入(财产)家庭认定办法,确定中等偏下家庭收入(财产)标准,核定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是否符合条件。

  (三)县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经费的落实,住房租赁补贴资金调拨安排。

  (四)县物价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的确定。

  (五)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动产(住房)信息进行核查。

  (六)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七)县人社局: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

  (九)县税务局: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

  (十)人行漳浦县支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民政部门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

  (十一)公积金漳浦管理部:负责提供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认定。

  (十二)绥安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上报,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各联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提供审核意见,并对核查真实性负责。

  十、公开摇号程序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具体房源。

  (一)套间公租房:按核准实物配租家庭数量1:1配比,以抽名抽号(幢号房号)、对名对号(幢号房号)的方法确定予以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抽取20户候选号,如遇配租家庭退出,可按候选顺序号依次配租,有效期摇号之日起3个月。

  因套间公租房房源不足或轮候对象而未予配租的,且符合本方案第五条(一)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对象,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二)单间公租房:按核准实物配租家庭(个人)数量1:1配比,按性别以抽名抽号(幢号房号)、对名对号(幢号房号)的方法确定予以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因单间公租房房源不足而未予配租的,一律予以轮候。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可现场参与监督:可采取自愿报名方式参与监督抽号工作,以报名先后顺序确定30名申请人代表现场参与监督。

  十一、交房工作

  实物配租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持本人身份证向县房管局办理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及保证金等手续,即可予以交房入住。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办理授权委托书并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确认。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租赁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配租资格。放弃配租资格的家庭,三年内不再安排实物配租,可视情况酌情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关于漳浦县公有住房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浦价〔2010〕56号)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5.5元缴交。

  承租人在签定租赁合同时需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缴交每平方米30元的履约保证金(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十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是全县惠民实事工程之一,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密切协调,加快推进2018年度公租房配租及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二)严格审核。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申请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住房保障资格联审部门要通力合作,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发放和监督,确保公租房配租及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纪律。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程序,严格准入条件,认真调查核实,广泛接受监督,真正做到阳光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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