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您当前的位置 : 政府文件     2018-08-31 18:34    来源: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戴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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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印发福建省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经信原料〔2018〕1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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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精神,切实推进全省稀土行业秩序规范发展,根据2018年全国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严厉打击稀土非法开采

  重点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开采(含资源回收)矿点,及时拆除非法开采设施,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钨)所属企业,参照年度生产计划和增值税发票销售票据,核实矿产品的实际生产量、销售量及销售价格,生产量与销售量不一致、销售价格明显低于生产成本、超计划生产的,应由厦钨书面说明原因;收购非法矿产品销售谋利、无计划生产的,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并将处置情况报省经信委。

  (二)严肃查处冶炼分离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核查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的计划执行情况,原料来源、数量及库存情况。对无生产计划的“黑工厂”,立即责令停产,不能提供原料稀土矿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由税务部门追缴资源税等税费,依法没收非法稀土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有生产计划的厦钨所属企业,参照年度生产计划和增值税发票销售票据,核实矿产品来源、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实际生产量和销售量,生产量与销售量不一致、超计划生产的,由厦钨书面说明原因;收购非法稀土矿产品销售谋利、无计划生产的,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并将处置情况报省经信委。

  (三)整治以“综合利用为名”变相加工非法矿产品

  重点核查稀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原料来源、数量及库存情况。对以资源综合利用为名,收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的企业,依法没收非法稀土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收购稀土富集物加工的,要求企业提供稀土矿资源税管理证明,不能提供的由税务部门追缴。现场抽取企业生产线槽液样品进行检验,配分与采购原料不一致的,视为收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依法予以处罚,追缴资源税等税费,并将处置情况报省经信委。

  (四)严格规范稀土产品交易

  重点核查稀土贸易企业的产品(含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采购来源、增值税发票开具等情况。对买卖非法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企业的贸易企业,依法没收相关产品及违法所得,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法律责任。对发现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将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刑事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查处。

  (五)追查低价出口稀土产品来源

  严格稀土产品出口监管,对稀土出口中出现异常增长、异常价格的企业,追溯其出口产品来源,对在出口供货环节中生产非法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的企业,依法没收出口产品及所涉各环节违法所得,追缴未足额缴纳的各项税费。

  (六)检查地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重点核查违规审批涉及稀土项目、纵容违法违规生产、失职渎职等行为,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存在违规备案稀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知情不报、包庇非法盗采和无计划生产、未发挥监管主体职责等行为的地方,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违法违规行为和重点案件查处

  (一)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矿产资源法》《海关法》《资源税暂行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等法律法规,对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买卖非法稀土产品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罚没相关产品,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

  省经信委将把本次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及行为上报工信部,由工信部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通报,将其违法违规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使之成为企业经营、贷款、上市、评级、行业规范准入、计划指标配置等参考因素。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各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的平台作用,依法公示违法违规企业行政处罚等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三)重点案件的查处

  相关设区市要按照本方案提供的企业名单及日常接到的举报线索,对涉及稀土矿产品买卖的企业及个人逐一核查,对整顿中发现的情节较严重的案件,要严肃查处,请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案情复杂、需较长时间才能查清违法违规线索的重点案件,要明确责任人、限时办结,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省经信委等部门。对于违法违规线索未按要求进行核查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重新核查。

  (四)罚没违法稀土产品的处理

  各地在整顿过程中罚没的违法稀土产品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拍卖,竞买人应为具有国家下达生产计划的稀土集团或企业,不得向中间商和无计划企业销售。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为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按以下阶段开展工作:

  (一)地方自查阶段(2018年7月~8月中旬)

  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整治工作要求和核查企业名单(附件1),对辖区内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综合利用和贸易企业开展全面自查,组织企业认真填写企业自查表(附件2),到现场进行逐一核查,核实企业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原料采购、生产、销售、库存等资料,以及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项目备案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和地方部门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责任。根据核查情况,填写企业基本情况核查汇总表(附件3)形成自查报告,于2018年8月15日前报省经信委。

  (二)专项督查阶段(2018年8月下旬)

  省经信委联合省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检查整治工作及要求落实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和处理情况。工信部也将联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专家开展专项督查。

  (三)通报处理阶段(2018年9月)

  省经信委根据专项督查情况,对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厦钨所属企业存在上述情况的,工信部将约谈厦钨主要领导,核减年度计划指标;对已列入符合《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名单的企业违规行为,省经信委将上报工信部建议取消公告资格,工信部根据省经信委上报情况予以取消。相关企业线索的查处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政策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支持厦钨等组建专业技术团队,提供资金支持,不定期进行抽查,适时对重点地区开展明查暗访。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逐级落实监管职责,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全局出发,切实解决本地稀土行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和担当意识,明确任务分工,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本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各地经信主管部门要牵头开展具体工作,负责整治处罚稀土开采、冶炼分离(含综合利用)企业、贸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侦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稀土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海关负责打击走私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结合自身法定职责,积极参与打击稀土违法专项行动。税务部门负责检查增值税、矿产资源税缴纳情况,追缴相关税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企业在稀土开采、冶炼分离(含综合利用)过程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各部门要通力配合,确保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打击稀土违法违规工作将作为常态化专项工作,每年由稀有金属厅际协调机制组织开展。

  (二)严格监督检查

  各地区要紧紧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和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认真准备自查材料,配合做好专项督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安排专人开展督查,确保达到整治工作预期,解决行业长期存在的“黑稀土”问题。

  (三)加大宣传引导

  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各设区市在政府网站、地方媒体上公布举报方式,及时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稀土违法违规行为,宣传专项行动工作成效,通报和曝光典型案件。

  联系人及电话: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材料处:邱荣财0591-87505781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薜承飞0591-87093310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苏俊0591-87660625

  省环境保护厅土壤处:何伟0591-88367075

  福州海关监管通关处:姚德雄0591-87081639

  厦门海关缉私局:赖进斌0592-235639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李荔彤0591-87098275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温梓涵0592-2287253

  省工商局企业监管处:许勇0591-63097627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杨飞0591-87557265

  附件:1.需核查企业名单

  2.企业自查表

  3.设区市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4.设区市核查结果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1

  附件2

  企业自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企业地址 企业法人 联系电话
企业类型 □ 矿山 □ 冶炼分离 □ 综合利用 □ 贸易 □ 其他
主要产品 现有产能(对应产品)
核准或备案部门及文号
月份 生产量(吨,折REO) 产品采购(吨,实物量) 产品销量(吨,实物量)
产品名称 采购商 采购量 采购单价 库存 内销产品 销售量 内销价格 内销客户 出口产品 出口量 出口单价 出口客户
2016年12月
2017年1月
2017年2月
2017年12月

  注:生产量、产品采购、产品销售均按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对应分别填写,可另附表。

  附件3

  设区市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序号 地方政府和企业 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矿山企业
1
2
冶炼分离企业
1
2
综合回收利用企业
1
2
贸易企业
1
2
地方政府
1
2

  附件4

  设区市核查结果报告编写提纲

  一、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总体情况

  包括工作任务分解布置情况;稀土开采、冶炼分离(含综合利用)、贸易等企业核查基本情况,特别是重点核查企业核实情况;地方政府责任落实情况;存在问题的企业或地方的处置和整改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

  二、存在的问题

  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将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安排。

  四、有关建议

  对规范稀土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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