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您当前的位置 : 省网信息     2018-06-06 15:43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编辑:戴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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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政办〔2018〕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7月2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闽政办〔2007〕1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出让工业用地,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原划拨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工业用地出让手续,或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除外。

  严禁违规运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和供地价格等。

  第三条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

  (二)引导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严格工业用地出让条件,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出让合同履行监管,防止土地囤积、闲置、低效利用,提高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益。

  第四条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适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未作出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业用地出让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工业用地出让中的相关问题。市、县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进行监管指导。

  第六条拟投资工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对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拟投资的产业类型、建设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经审查,提出工业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预申请人)承诺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国家关于土地价格、建设工程用地定额标准、供地政策和我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有关规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应在获批并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该宗地预申请人参加。预申请人应参加该宗地的竞买(投标),且报价不得低于承诺的土地价格。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工业项目组织审查汇总后,对符合区域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纳入当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在获批并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可分地块将工业用地预申请人承诺的拟投资的产业类型、建设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等作为出让条件,按照规定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九条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出让方案。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工程用地定额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要求,以及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工业项目落实情况,对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国有土地分期分批编制具体地块出让方案,按照供地审批权限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让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产业类型、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含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拟出让土地面积、建设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出让年限、开竣工期限、出让底价(标底)等土地使用综合条件。

  (二)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确定竞得(中标)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规定,以及经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确定竞得(中标)人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竞得(中标)人缴纳的竞买(投标)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定金。

  (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申领不动产权证书。竞得人应按照《成交确认书》、中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四)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受让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标底),应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等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研究确定。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标底)不得违反《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除载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规定的内容外,还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准入条件,包括允许投资的工业项目类型、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和投资强度等;

  (二)拟出让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所需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可占比重等规划设计条件;

  (三)拟出让宗地的现状、土地开发程度及土地价格内涵;

  (四)拟出让宗地的竞得(中标)人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按照约定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五)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按照约定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原则,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www.fjgtzy.gov.cn)等同时公开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

  第十三条工业用地预申请人和其他竞买(投标)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有关的保证金:

  (一)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所辖各县(市、区)预申请人按照预申请用地面积每公顷不低于45万元的标准缴纳预申请保证金,单个项目预申请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及所辖各县(市、区)预申请人按照预申请用地面积每公顷不低于30万元的标准缴纳预申请保证金,单个项目预申请保证金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二)发布出让公告时,应明确出让宗地的竞买(投标)保证金,竞买(投标)保证金的确定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工业用地预申请人已缴纳的预申请保证金转为竞买(投标)保证金,不足部分予以补缴。竞得(中标)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其缴纳的竞买(投标)保证金可抵缴土地出让金。

  (三)对境外投资者预申请工业用地的,允许其经批准开立专用保证金外汇账户,用于缴纳预申请保证金。

  第十四条工业用地预申请人或其他竞买(投标)人未竞得(未中标)用地的,出让人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缴纳的竞买(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但工业用地预申请人或其他竞买(投标)人不按规定参加拟出让宗地竞买(投标)的,其所缴纳的竞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按照约定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扣除由竞买(投标)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土地出让金的30%后,退还其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可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初步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土地使用条件,然后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再根据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确认的工业项目类别、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土地使用标准等,合理确定出让地块具体面积。

  第十七条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工业项目建设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竞买(投标)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实施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其竞得(中标)结果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受让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排斥公平竞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闽政办〔2007〕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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