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您当前的位置 : 专题专栏       2017-06-05 15:52    来源:福建省人社厅    编辑:戴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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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现对文件出台的背景,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测算办法和调整情况等作以下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原劳动保障部颁布《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省原最低工资标准是2015年7月1日发布的,近两年,全省经济呈平稳发展态势,为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拟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和测算办法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以下项目: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要求,采取比重法(即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人均收入户月生活费支出水平×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调整数,其中调整数主要考虑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最低费用)进行测算,并综合考虑GDP、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周边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企业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因素进行调整修正后得出。

  三、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设五个档位,分别为1700元、1650元、1500元、1380元、1280元,其中:执行第一档有6个区,执行第二档有13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有22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有23个县,执行第五档有20个县。与调整前相比,扣除物价影响后平均增幅为12%,年均增幅6%。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五个档,分别为:18元、17.5元、16元、14.6元、13.6元,与调整前相比,扣除物价影响后,平均增幅为12.2%,年均增幅6.1%。

  附件:1.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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