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浦县“两违”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您当前的位置 : 政府文件     2018-11-15 12:17    来源: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林建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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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盐茶场,各工业区(园)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漳浦县“两违”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漳浦县“两违”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两违”),切实维护城乡土地和建设管理秩序,明确部门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漳州市“两违”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两违”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占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违法建设是指城乡规划公布后,未取得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及其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各乡镇场、区(园)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建立本辖区网格化管理制度,把“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统筹协调,其他班子成员各司其职的管理机制,层层明确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场、区(园)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制度。国土、建设、城管、林业、水利、环保、公安、宗教、供电、供气、水务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形成“两违”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六条 “两违”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分级负责”的原则。责任追究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推进“漳州市‘两违’智能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施运作,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将涉及“两违”综合治理工作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监管平台。监管平台使用流程按照《漳州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两违”智能监管平台使用流程(试行)>的通知》(漳两违办〔2018〕24号)的要求进行运作。

  第八条 “两违”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和责任到人的原则,落实巡查、监督责任:

  (一)行政村(社区、作业区)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主要责任人,包片村(社区、作业区)干部等为直接责任人。

  (二)乡镇场、区(园)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及国土、村建、林业、水利等基层所(站)负责人、包村(社区、作业区)干部为直接责任人。

  (三)国土、建设、城管、林业、水利、环保、公安、宗教、供电、供气、水务等部门及其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其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以上责任单位要细化责任清单、明确直接责任,若直接责任人未明确,单位主要领导视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人工作岗位或职务调整的,其继任者自然递补。

  第九条 行政村(社区、作业区)在“两违”综合治理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乡镇场(园、区)开展“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对辖区内的“两违”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不得纵容、包庇、放任本辖区内的“两违”行为。

  (二)配合乡镇场(园、区)及相关部门做好个人建房及生产生活必需的建(构)筑物审批时的资格审查、公示审批、基础放样、竣工验收、批后监管等工作。

  (三)配合乡镇场(园、区)及相关部门实施法律文书送达工作。

  (四)建立巡查报告制度。村(社区、作业区)“两委”干部及乡镇场(园、区)包村干部负责本村(社区、作业区)辖区内“两违”综合治理网格化巡查工作,若发现本辖区有“两违”行为应立即制止,第一时间向乡镇场(园、区)报告,并上传监管平台。

  第十条 各乡镇场、区(园)在“两违”综合治理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举报受理制度。负责受理12345投诉平台、福建省“两违”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两违”案件、群众来信来访和领导批转件的“两违”案件,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止,并上传监管平台。

  (二)建立处置工作制度。负责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处置工作(国有林场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场(园、区)管辖);配合国土、规划、城管、林业、水利、交通等主管部门处置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配合国土、供电、供气、水务等部门,实施产权登记、供电、供气、供水等限制措施;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完善建房审批制度。城市(镇)规划区外的乡镇场(园、区)按照“谁审批、谁放样、谁监管、谁验收”原则,按程序开展受理公示、审批挂牌、基础放样、竣工验收工作,审批和监管的具体情况及时上传监管平台。

  (四)建立验收监督制度。承担辖区内“两违”综合治理验收监督责任,负责对监管平台每月自动随机派发的“两违”案例实施复查验收,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如实上传监管平台。

  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局在“两违”综合治理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举报受理制度。负责受理群众国土资源方面来信来访、其他单位移送及领导批转的案件,并第一时间上传监管平台。

  (二)建立依法查处制度。负责乡镇场(园、区)“两违”综合治理管理案件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处置意见,并将认定事实情况上传监管平台;依法查处未经用地审批,违法占地及进行非农业建设行为,并将处置情况上传监管平台。

  (三)建立督查审核制度。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场(园、区)开展“两违”综合治理工作,提供省国土厅中期卫片及国土部年度卫片督查图斑,督促乡镇场(园、区)落实卫片违法图斑的整改工作。对乡镇场(园、区)“两违”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挂牌工作。

  第十二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两违”综合治理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举报受理制度。负责受理群众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来信来访、其他单位移送及领导批转的案件,并上传监管平台。

  (二)建立依法查处制度。依法查处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未依法办理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许可证内容建设施工的行为,并将处置情况上传监管平台。

  (三)建立督查报告制度。负责乡镇场(园、区)“两违”综合治理“自动问责”案件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处置意见,并将认定事实情况上传监管平台;负责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建立住宅小区“两违”巡查报告制度;配合属地乡镇场(园、区)处置违建行为,配合供电、供气以及水务部门采取限制措施。

  (四)建立审批审核制度。负责本部门依法审批的建设工程的公示,经审批取得合法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把关住宅小区设计方案,避免留有违法建设空间。

  (五)建立惩处问责制度。依法对向“两违”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设计、施工及建材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改正的列入黑名单;负责对巡查不到位、未及时上报以及不配合属地乡镇场(园、区)处置造成住宅小区“两违”事实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履教不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黑名单。

  第十三条 县水利局在“两违”综合治理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举报受理制度。负责受理群众水利方面来信来访、其他单位移送及领导批转的案件,并上传监管平台。

  (二)建立依法查处制度。依法查处对非法采砂、侵占河道、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行为,并将处置情况上传监管平台。

  (三)建立督查审核制度。负责本部门依法审批的建设工程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在“两违”综合治理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举报受理制度。负责受理群众交通运输方面来信来访、其他单位移送的及领导批转案件,并上传监管平台。

  (二)建立依法查处制度。负责指导、查处公路(国、省、县、乡)两侧的控制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并将处置情况上传监管平台。

  (三)建立督查审核制度。负责本部门依法审批的建设工程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执法局在“两违”综合治理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举报受理制度。负责受理群众违法建设方面来信来访、其他单位移送及领导批转的案件,并上传监管平台。

  (二)建立依法查处制度。依法制止、查处或受委托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审批内容建设的行为,并将处置情况上传监管平台。

  (三)建立督查制度。负责本部门开展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县林业局在“两违”综合治理管理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举报受理制度,负责受理群众林业方面的来信来访、其他单位移送及领导批示件,并录入监管平台。

  (二)建立依法查处制度。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并录入监管平台;配合属地乡镇场(园、区)处置破坏林地生态“两违”的行为。

  (三)建立督查制度。就各乡镇场(园、区)处置林地生态“两违”行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恢复林地生态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到位。

  第十七条 “两违”综合治理处置验收标准:

  (一)违法占地验收标准:违法占地建设建(构)筑物和临时搭盖要拆平清渣恢复原状,破坏林地生态的要恢复生态功能。

  (二)新增违建验收标准:生地新增违建要拆平;楼顶违建以拆除后无法重、复建为标准。

  第十八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监督举报“两违”行为。具体奖励制度由各乡镇场(园、区)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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