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漳浦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您当前的位置 : 政府文件     2019-01-19 17:36    来源: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林建艺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2018年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漳浦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漳浦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6〕170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

  (一)具备福建省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中职及以上层次医学类专业毕业学历,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在我县村卫生所(室)在岗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长期以来在我县村卫生所(室)工作,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退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

  二、保障内容

  (一)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2018年12月31日前,退岗或在岗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乡村医生,且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差部分给予按月发放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未满十五年的,根据发放标准按每少服务一年递减10%给予发放;未满5年的(含5年)不予发放。符合返聘条件,且继续在岗服务的乡村医生,每年可按实际服务年限重新确定养老生活补助标准。

  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标准随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进行同步调整。原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并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

  1.聘用在公办村卫生所工作且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上述养老保险只能二选一,不能重复参保。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在每年9月底前先自行缴费,缴费档次达2000元及以上的,凭相关参保缴费凭证,县财政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补助;缴费档次低于2000元的,凭相关参保缴费凭证,县财政给予补助50%。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照我省现行政策规定,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参加,原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原渠道身份继续参保。参保后自行缴费,凭相关参保缴费凭证予以参保补助,县财政每人每年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8%的12倍予以参保补助。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期至满十五年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乡村医生,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费用自行承担。

  2.未聘用在公办村卫生所工作、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参保条件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岗在册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自行缴费,缴费达1500元及以上的,凭相关参保缴费凭证,县财政每人每年给予1500元补助;缴费低于1500元的,凭相关参保缴费凭证,县财政给予补助50%。

  (三)有关规定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标准随相关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2018年12月31日前,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符合参保条件的乡村医生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否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予发放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年龄在46-59周岁,且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年以上的,自愿不参加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在其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给予发放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三、动态管理

  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延聘为执业乡村医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期缴费并继续享受参保延期缴费财政补助待遇,财政补助的最高返聘年龄为男性七十周岁、女性六十五周岁。

  乡村医生因违法犯罪、严重责任事故、长期脱岗等原因,按规定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因中途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其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待遇按规定予以终止。参加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个人原因自主离岗,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返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新加入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参照本方案执行。自加入之日起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组织领导

  本方案由县卫健局、人社局、财政局组织实施。县卫健局负责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公示、认定和核定财政补助资金,并做好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和有关参保财政补助的发放;县人社局负责乡村医生有关养老保险政策审核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补助资金及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乡镇场、县卫健局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乡村医生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种类。乡村医生必须签署《知情选择承诺书》,并载入个人档案。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县卫健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之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X
选择其他平台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