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您当前的位置 : 政府文件     2019-04-01 16:53    来源:漳浦县人民政府     编辑:林建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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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决定从2019年4月2日至4月10日,在全县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加强检查监督,严格野外火源管理,违反通告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广大群众应移风易俗,摒弃扫墓烧纸钱、点香烛、燃放鞭炮烟花等陋习,大力推广鲜花祭祀、植树祭祀、集体共祭、社区共祭、网络祭祀、音像追思等低碳环保的文明祭祀方式。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县防火办电话:3229119。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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