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浦县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您当前的位置 : 政府文件     2019-04-12 17:04    来源: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林建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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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县直有关单位:

  《漳浦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31日

  漳浦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漳州市教育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浦县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办园合法。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县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第四条条件达标。办学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要求,符合基本办园标准。园舍内外布局合理、适用,设施设备符合幼儿使用标准,能满足保教需要;园舍、设施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幼儿园规模不少于3个班(一个行政村只有一所幼儿园的除外),活动室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需小、中、大班设置齐全。

  第五条管理规范。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办园行为规范。

  依法设置财务账簿,建立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人事管理、考核制度规范,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合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健全,且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

  第六条质量合格。认真实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自觉抵制“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得到家长、社会的认可。

  第七条收费合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外公开,各项收费符合有关规定;保教费收费在公办园(同一个级别)收费标准的1.8倍左右,最高不得超过2倍。

  同时具备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方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自评符合条件的民办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地中心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第九条 中心学校在一个月内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做出初步认定意见,于5月底前上报县教育局。

  第十条 县教育局在中心学校初步认定基础上,通过审核材料、实地评审,组织对各民办园进行复核认定。每年8月份前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并在民办园办学许可证“年检记录”中,注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分为省、市、县级示范性幼儿园和合格园四类。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学年。如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行列的,应于每年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心学校和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原则上以学年度为周期,学年中不得退出。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幼儿园证照资料内容有变更的要及时向县教育局补充备案。有效期满后需再次申报的园所,需在上一轮有效期的第三学年,根据本章的规定完成书面材料的申报认定程序。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4〕26号)规定,按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分别给予学前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十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按漳浦县教育局、漳浦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漳浦县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教综〔2018〕6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支持和引导普惠性民办园参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逐步配齐配足教职工。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公办园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到普惠性民办园支教。要制定政策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业务培训、教研教改等方面给予倾斜。县教育局组织安排幼儿园园长、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应对普惠性幼儿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建立对口帮扶制度。鼓励公办示范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向民办园派驻公办园教师支教等,输出先进办园理念和科学保教经验,加快推进普惠性民办园内涵发展、质量提升。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县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一)县教育局负责辖区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制定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标准并审核资格;加强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规范办园行为,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补助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及时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收费标准和项目、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信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过程,日常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各中心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日常规范办学监督管理,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初审。

  (二)县发改局负责协调、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合法收费,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

  (三)县财政局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协同县教育局制订学前教育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审核拨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县审计局建立健全财政补助经费监管制度,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五)县公安局负责核验在园儿童及其父母户籍证明材料信息。

  第十八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幼儿园公开显眼的地方设置收费公示栏,张榜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由幼儿园根据实际,在规定范围内制定;原则上学年中不得调整收费标准,不得通过提高伙食费等办法向家长收取额外费用。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行列的,在园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九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

  (一)县教育局要科学合理划定本辖区普惠性幼儿园的招生服务片区,并统筹本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工作。

  (二)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招收所在服务片区3-6岁的适龄幼儿入园。

  (三)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不得与捐资助学、赞助等挂钩,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

  第二十条县有关部门、各中心学校应当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当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其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对于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应当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对已取得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并积极做好内涵建设及质量提升,取得明显示范和引领作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以给予一定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专项督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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