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关于漳浦县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您当前的位置 : 政府文件     2019-04-12 17:05    来源: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林建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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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盐茶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编制的《漳浦县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31日

  漳浦县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修订)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019年3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台风、暴雨、洪涝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防抗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编制漳浦县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福建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和《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全力抢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洪涝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县指挥部),作为县防汛抗灾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县防台风、暴雨、洪涝减灾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县防汛办),挂靠在县水利局,负责全县防汛抗旱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成立防汛指挥机构,各村(居)成立防汛应急抢险组织,工程管理单位成立工程防汛领导小组,形成条块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的防汛抗灾指挥体系。

  2.2县指挥部组成

  县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领导、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海洋渔业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等任副指挥。成员由海防304旅远程火箭炮营、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效能办、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卫健局、城管局、文体旅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供电公司、武警中队、海防大队、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领导组成。

  县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县人武部、政府办、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海洋渔业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等。启动II级响应时,主要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联络人进驻县指挥部。

  2.3组织机构职责

  2.3.1县指挥部职责

  (1)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相关决定、指令,统一指挥全县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宣布启动、终止县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预案。

  (2)组织召开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会议,分析预测台风、暴雨、洪涝发展趋势,安排部署防灾、抗灾、救灾工作,制定各项防灾、抗灾、救灾应急措施。

  (3)下达防灾抗灾、抢险救灾命令,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中型水库洪水调度指令,或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委托,对中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做好小型水库防洪调度。

  (4)按照预案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场防汛指挥机构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灾害的防抗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灾抗灾、抢险救灾,指导灾后重建。

  2.3.2县防汛办职责

  (1)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领导报告。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分析评估台风、暴雨、洪水态势,提出防御台风、暴雨、洪涝的目标、重点、对策和措施等意见建议,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3)及时传达县指挥部的指令,完成交办任务,督促检查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

  (4)保障防汛决策支持系统和洪水预警报系统等防汛指挥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负责县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筹措、储备、调剂和管理。

  (5)负责县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2.3.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及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各乡镇场防抗台风、暴雨、洪涝动态情况,与县委办联合发出防灾抗灾的紧急通知;必要时,宣布全县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除防汛应急部门外),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要求,负责通知县领导分赴各挂钩乡镇场检查指导防汛抗灾准备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2)县人武部: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做好驻漳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负责协防保护县城防洪堤等重要防洪堤,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3)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水利工程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提出水利工程防台风、暴雨、洪涝应急措施,做好所属水库防洪调度,在建及病险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做好水利工程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组织各类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设施用电检查,并及时消除用电隐患。

  (4)县海洋渔业局:负责全县海洋与渔业防台风和防汛工作。在台风到来之前,及时了解掌握台风动态,监督、指导沿海地区做好海上渔船回港避风、渔船和渔排上人员撤离上岸工作。负责做好避风港的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渔业防台风知识宣传。提出渔业受灾救助政策、措施的建议,帮助灾区组织渔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协助做好渔业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险情的应急处置和救助工作。

  (5)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防、治理等工作,编制《漳浦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危险地区人员的转移、安置和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6)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建设行业的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抗灾期间,及时组织做好建筑工地抗灾以及县城区和高层建筑地下室排水、排涝工作;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防洪抢险巡逻队伍,鹿溪发生洪水时,组织做好县城区防洪堤协防工作。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做好全县公路(桥梁)、内河水运交通设施的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协调关闭高速公路;负责内河交通管制、船舶管理,防止洪水期间发生漂船;协调、指导港务部门做好港区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指导检查在建公路(桥梁)安全度汛工作,督促公路等管养部门及时抢修公路(桥梁)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输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台风防洪物资。

  (8)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及时补充或订正。及时对台风、降雨及未来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并报县委、县政府及县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

  (9)县武警、海防、消防大队: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所属部队(救援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10)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指导“三农”(农业、农村、农民)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农牧业、林业的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若遇农林作物收获季节,应组织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群众进行抢收。负责提出“三农”受灾救助政策、措施的建议。帮助灾区组织农、林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部门协助电力部门做好危及电力设施的超高树木砍伐工作。

  (11)县发改局:指导防台风、暴雨、洪涝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重点防台风、暴雨、洪涝工程和主要流域治理项目的建设计划。

  (12)县工信局:负责组织、指导所属工矿企业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防洪抢险巡逻队伍,鹿溪发生洪水时,组织做好县城区防洪堤协防工作。

  (13)县财政局:负责防台风、暴雨、洪涝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并做好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会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向上争取防台风、暴雨、洪涝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14)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报灾核灾、灾民救助、人员转移、安置指导以及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并上报县政府、县指挥部。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等工作,管理、分配本级和上级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

  (15)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保证防台风、暴雨、洪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依法打击盗窃防台风、暴雨、洪涝物资和破坏、盗窃防台风、暴雨、洪涝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台风、暴雨、洪涝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和海上渔排、渔船人员。

  (16)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师生安全等防范工作;负责组织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台风、暴雨、洪涝安全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台风防洪知识宣传。

  (17)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疾病控制工作,灾害发生后,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和防疫工作。

  (18)县文体旅局:负责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宣传工作,特别是接到县气象、防汛部门提供的灾害性台风、暴雨、洪涝等信息时,应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汛情、灾情和各地各部门防台风、暴雨、洪涝动态,做好有关声像资料收集、汇编和保存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旅游行业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及危险地带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

  (19)县应急局:协调有关应急部门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的防抗工作,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防汛安全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20)县城管局:负责做好县城区户外广告牌、违法建筑尚未拆除彻底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防范和避险工作。灾后积极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迅速做好环境卫生、公共市政设施、树木、绿地的清理恢复工作。

  (21)县效能办:监督防台风、暴雨、洪涝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对防台风、暴雨、洪涝责任制和抢险救灾调度指令情况进行督查,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2)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防台风、暴雨、洪涝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县防汛等重要部门应急工作电源。及时调度解决防汛等重要部门应急工作电源,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解决防洪、排涝抢险的电力需要。

  (23)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负责防台风、暴雨、洪涝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雨情、水情、风情等防台风、暴雨、洪涝信息及防汛视频会议系统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线路畅通,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备。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值班电话、传真等通信设备,并指定防汛联络人,负责与县防汛办的联络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和预警信息

  3.1.1县气象、水文、水利、海洋预报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洪涝、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3.1.2县防汛办要加强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卫星云图接收、风情监测、洪水预警报等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准确提供风情、雨情、水情等信息。保障本级防汛视频会议系统的正常运行。

  3.1.3县城区、重要防洪工程和重要防洪区域应配置防洪警报器。在紧急情况下,应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和防洪警报器向危险区域群众发布警报,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3.1.4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建设,及时向当地驻军、武警、海防、消防大队和有关部门通报自然灾害信息。

  3.2预案准备

  县直有关部门应修订完善城区防洪排涝预案、海洋与渔业防台风预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预案、水库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堤防决口应急预案等各类预案。

  3.3预防准备

  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汛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和救生器材,落实县城区及水库、堤防、水闸等重要工程的防汛责任人。组建抢险队伍,开展防台风、暴雨、洪涝抢险救生演练,加强防汛宣传工作。

  进入汛期,县防汛办、气象、水文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重点防汛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全县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必要时加强值班,相互沟通,做好上传下达。

  3.4预警级别

  按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按暴雨、洪涝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4.响应工作

  4.1总体要求

  4.1.1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合力防汛,坚持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1.2进入汛期,县指挥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响应等级。

  4.1.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2防台风响应

  4.2.1Ⅳ级响应:台风或南海低压编号,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或南海低压预报,预计未来72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县,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发出台风情况通报。

  (2)县气象局做好台风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报告。

  (3)县海洋渔业局负责统计出海船只与人员数量,并与海上作业单位和船上人员保持联系,通知做好防台风准备。

  4.2.2 Ⅲ级响应: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消息或沿海台风警报,预计台风未来48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我县,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县指挥部召开气象、水文、水利、海洋渔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研究防御措施和方案,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根据会商意见,县指挥部发出防御台风通知,适时启动防台风相关预案,并安排一名副指挥坐镇指挥,掌握全县防抗准备情况。

  (3)县气象局加强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报告。

  (4)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5)县海洋渔业局应注意最新的台风预报,对台风可能影响海域区内的水上作业作出防台风安全部署,通知未出海船只停止出海,已出海的船只要做好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的准备。

  (6)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防汛办要加强值班,主动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密切注视台风和风暴潮情况。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做好防台各项准备工作。要提早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做好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户外危险作业,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的各项准备。

  (7)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场应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到防台风防洪排涝工作中。

  4.2.3 Ⅱ级响应:县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10级以上的台风在未来48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县,或者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8-9级(含9级)的台风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县。

  (1)县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部署全县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气象、水文、水利、海洋渔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根据会商意见,县指挥部发出做好防御台风工作的通知,提出防御台风工作要求,并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主要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县指挥部集中办公。

  (2)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部时,主要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做好防御台风的工作情况汇报。

  (3)县气象局每隔6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报告。

  (4)县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收集相关部门和各地防台风的准备情况,通过短信、微信平台发送防台风信息或视情组织协调通信部门采用手机短信发送台风信息。

  (5)县指挥部根据省、市防汛视频会议精神,通过防汛视频系统召开县、乡两级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县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6)县指挥部研究部署海上船只回港或就近避风、海上渔排养殖人员和进港船只上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执行省防指和省海洋渔业厅的人员安全转移指令。在上级指令还没下达时,沿海各乡镇场应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在8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组织撤离回港船只和渔排上的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在10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或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撤离所有小型渔船(60马力以下)和渔排上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确保群众基本生活正常运转。县海洋渔业局要向县指挥部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回港船只数量。

  (7)县指挥部密切监视全县中小型水库的运行情况,认真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中型水库洪水调度指令,或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委托,必要时对中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对小型水库进行防洪调度。

  (8)必要时,按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县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分赴各挂钩乡镇场检查指导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9)必要时,县委办、县政府办根据台风发展趋势,联合发出防台风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全县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

  (10)县广播电视台以防汛为主要内容及时滚动播报台风警报、县指挥部作出的部署、防灾抗灾情况、防台风知识等。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视情向全县通讯用户发送防台风信息公益短信。

  (11)全县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驻漳浦部队和武警、消防、海防大队组织抢险救灾队伍,按县指挥部指令,迅速投入到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各级各部门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

  (1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值班,领导带班,按照防台风各项预案,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传达县指挥部的部署和上级领导指示。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组织人员深入基层、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基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防御部署情况上报县指挥部。

  (13)各乡镇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到防抗台风、暴雨、洪涝工作中。

  4.2.4 Ⅰ级响应:县气象局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10级以上的台风在24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县。

  (1)县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部署全县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气象、水文、水利、海洋渔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分管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结合省、市防台风工作部署,县指挥部通过防汛视频会议系统召开由各乡镇场领导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县、乡二级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发出做好防御台风工作的紧急通知,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部时,主要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做好防御台风的工作情况汇报。

  (3)县气象局每隔3小时作出台风和降雨区域、降雨量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报告。

  (4)县政府办及时了解掌握各乡镇场、各部门防抗台风动态情况,负责协调解决防台风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5)县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收集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场防抗台风的落实情况,通过短信、微信平台发送防台风信息或组织协调通信部门采用手机短信发送台风信息。

  (6)沿海各镇场应继续组织海上养殖人员和进港避风船只上的人员迅速撤离上岸,执行省防指和省海洋渔业厅的撤离指令。在上级指令还没下达前,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在12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或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撤离150马力以下渔船上的所有人员,150马力以上渔船上除留守3-4人值班外,其余人员全部撤离;在14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应组织撤离所有渔船上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确保群众基本生活正常运转。县海洋渔业局向县指挥部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船只进港数量。

  (7)预报台风登陆、影响地区或预报日降雨量超过100毫米的乡镇场应认真抓好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滑坡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并滚动上报安全转移人数,妥善安置转移群众,确保群众基本生活正常运转。

  (8)县指挥部密切监视全县中小型水库的运行情况,认真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中型水库洪水调度指令,或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委托,做好中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对小型水库进行防洪调度。根据暴雨洪水发展趋势,实施防洪响应工作。

  (9)县自然资源局指导有关乡镇场对崩塌、滑坡易发生地段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设置警示标志,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10)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①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点适时关闭;

  ②幼儿园、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适时停课;

  ③高速公路、码头适时关闭;

  ④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

  ⑤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适时取消室外大型活动。

  (11)必要时,县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县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动员全县人民投入到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中。

  (12)必要时,除防台风应急部门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抗台风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3)县电视台、广播电台以防汛为主要内容及时滚动播报台风紧急警报、县指挥部作出的部署、防灾抗灾情况、防台风知识等;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向全县通信用户发送防台风信息。

  (14)驻漳浦部队和武警、消防、海防大队抢险救灾队伍,按照县指挥部要求,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全县各类抢险队伍按照县指挥部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抢险物资器材要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15)各级各有关部门迅速传达省、市、县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县指挥部。各级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县效能办对各级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台风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6)各乡镇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全力投入防抗台风、暴雨、洪水工作。

  4.2.5县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解除阶段

  (1)县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解除信息。

  (2)县指挥部召开会议或发出通知,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县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情况,县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向省、市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并争取省、市有关部门的支持。

  (5)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场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灾区疫情防治工作,迅速做好灾区财险理赔工作,组织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县指挥部。

  (6)县防汛办及时统计和评估各乡镇场受灾情况,并上报市防汛办。收集汇总各乡镇场、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办。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县防台风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7)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8)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防抗台风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防抗台风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乡镇场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3防暴雨、防洪涝响应

  4.3.1 IV级响应。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①漳浦鹿溪发生5-10年一遇的一般洪水。即发生一般洪水,重点地区大部门尚在防御标准内。②县气象局发布暴雨警报,预计未来12或24小时内降水强度将达到大暴雨,或者已出现大暴雨且可能持续。

  (1)县指挥部一位副指挥坐镇指挥,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部署防御暴雨和洪涝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2)县指挥部密切监视全县中小型水库的调度运行情况,认真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中型水库洪水调度指令,或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委托,必要时对中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做好小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3)县防汛办加强值班,领导带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发展趋势,监视重要防洪、排涝工程运行情况;根据会商意见,向县委办、县府办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汛情,发出防御暴雨洪涝的通知,并视情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信息。

  (4)县气象局加强降雨监测,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暴雨实况,滚动发布短历时暴雨信息,预报未来24小时和48小时降雨发展趋势,发布暴雨警报,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5)县水利局加强县城区防洪工程的巡查和监测力度,及时发布未来可能发展的趋势。

  (6)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力度,及时转发上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级,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7)县住建局加强县城区危房、低洼地区等危险地带和市政排水管网的巡查力度,及时监视、预报未来灾害可能发展趋势。

  (8)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涝预案,部署落实防御暴雨洪涝各项工作,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反馈应急响应动态。

  4.3.2 Ⅲ级响应: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指挥部启动Ⅲ响应。①鹿溪发生10-20年一遇的中等洪水;②县城区发生5-10年一遇中等内涝;③保护县城区堤防出现险情,即县城区已接近防御标准,一般地区已达到或超过防御标准。④水库出现险情。⑤县气象局发布暴雨警报,预计未来12或24小时内降水量将达特大暴雨,或者已出现特大暴雨且可能持续。

  (1)县指挥部一位副指挥坐镇指挥。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涝的发展趋势,根据会商意见,发出防御暴雨洪涝的紧急通知,部署防御暴雨和洪涝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2)县指挥部继续密切监视全县中型水库的调度运行情况,认真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中型水库洪水调度指令,或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委托,对中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做好小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3)县气象局继续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4)县防汛办监视重要防洪、排涝工程运行状况,收集发洪地区的险情、灾情,提出防洪、排涝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不定期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

  (5)根据暴雨洪涝发展趋势,县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防御暴雨洪涝工作会议,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6)县水利局继续密切监视全县各类防洪、排涝工程的拦水、蓄水、排水运行情况;做好辖区各类水工程运行情况。必要时,应提前通知病险水库启动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7)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力度,必要时,应提前启动地质灾害点等危险地带人员安全的村(居)转移预案。

  (8)县住建局加强县城区危房、低洼地区等危险地带和市政排水管网的巡查力度,及时组织抢险人员对县城区内涝较重地区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应提前启动危险地带人员安全转移方案。

  (9)县指挥部部署低洼地、危房、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发布抗洪抢险命令。

  (10)各类抢险队伍按县指挥部部署开展抗洪救灾工作。各级各部门组织运送抢险物资器材。驻漳浦部队、武警和公安干警根据了解掌握的实时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和部署所属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向县指挥部报告各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力量及进展情况。

  (11)县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部署和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4.3.3 Ⅱ级响应: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指挥部启动Ⅱ响应。①鹿溪发生20-50年一遇的大洪水;②县城区发生10年一遇以上重大内涝;③保护县城区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一般河流的重要堤段发生决口;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⑤已发生因大暴雨或特大暴雨并造成灾害,县气象局继续发布暴雨警报,预计未来12或24小时内大暴雨仍将持续。

  (1)县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研究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时机,适时签发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命令,紧急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召集主要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坐镇县指挥部协同指挥,协调指挥驻漳浦部队、武警和公安干警投入抗洪救灾。主要成员单位开始派员进驻县指挥部集中办公。

  (2)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部时,主要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做好防御暴雨洪涝灾害的工作情况汇报。

  (3)县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涝的发展趋势,并适时建议县委、县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4)必要时,按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县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分赴各挂钩乡镇场检查指导防暴雨、防洪涝准备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5)县指挥部继续密切监视全县中型水库的调度运行情况,认真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中型水库洪水调度指令,或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委托,对中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搞好小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病险水库和在建工程等重点区域的防洪安全工作。

  (6)县气象局继续加密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7)县防汛办了解掌握重要防洪工程、重点病险水库和在建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收集发洪地区灾情,了解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场)的抗洪救灾动态,并不定期在县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

  (8)根据省、市防汛视频会议精神,县指挥部通过防汛视频会议系统召开县、乡两级抗洪救灾紧急会议,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

  (9)县水利局继续密切监视全县各类防洪、排涝工程的拦水、蓄水、排水运行情况;做好辖区各类水工程运行情况,全力做好辖区内防洪排涝调度工作。

  (10)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点的巡查力度,全力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点等危险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防止转移人员回流。

  (11)县住建局加强城区危房、低洼地区等危险地带和市政排水管网的巡查力度,及时组织抢险人员对城区内涝严重地区进行应急处置。做好危险地带人员安全转移,防止转移人员回流。

  (12)抢险队伍按照县指挥部的命令投入抢险救灾。

  (13)县民政局紧急安置和救助灾民。

  (14)县卫健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

  (15)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援受灾地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16)必要时,县委、县政府向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请求兵力、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援。

  4.3.4 Ⅰ级响应: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①鹿溪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②保护县城区防洪堤发生决口。③水库发生垮坝。④已发生因大暴雨或特大暴雨并造成重大灾害,县气象局继续发布暴雨警报,预计未来12或24小时内大暴雨或特大暴雨仍将持续。

  (1)县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副指挥及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县指挥部协助指挥工作,审议并发布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协调指挥驻漳浦部队、武警和公安干警投入抗洪救灾。

  (2)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坐阵指挥部时,主要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做好防御暴雨洪涝灾害的工作情况汇报。

  (3)必要时,县委、县政府联合发布抗洪救灾紧急动员令,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进行全民紧急总动员。

  (4)必要时,县政府向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请求兵力、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援。

  (5)县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并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6)县指挥部继续密切监视全县中型水库的调度运行情况,认真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中型水库洪水调度指令,或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委托,对中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做好小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对重大防洪问题做出决策,提出重点防洪工程、保障部位、区域的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

  (7)县气象局继续认真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8)县防汛办要及时反馈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洪涝引发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并将工作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9)驻漳浦部队、武警和公安干警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派出领导到县指挥部协助指挥工作。

  (10)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场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有关抗洪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4.3.5响应结束:当降雨过程结束,江河主要控制站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后,县、乡防汛指挥机构应把抗洪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工作上,抓好灾民安置和医疗、防疫、保险理赔工作等,确保灾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尽快修复灾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组织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等支援灾区工作。

  (1)县气象局发布降雨过程结束。

  (2)县指挥部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必要时召开救灾紧急会议,组织工作组到救灾第一线,慰问灾民,协助指导抗灾救灾,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直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3)县政府办根据县政府指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向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汇报灾情,争取上级的支持。

  (4)县防汛办收集灾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汇总灾情,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办报告。

  (5)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迅速做好灾区财险理赔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县指挥部。

  5.灾情、险情统计、报告及发布

  5.1灾情、险情统计

  5.1.1县指挥部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场防汛指挥机构做好灾情以及因台风、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全县台风、洪涝灾害的全面灾情、险情信息。

  5.1.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场防汛指挥机构应详细做好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台风、洪涝灾情以及因台风、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核实、统计、汇总工作。

  5.1.3县防汛办应及时收集、核实、汇总全县台风、洪涝灾情以及因台风、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5.1.4洪涝灾情统计过程中,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对照出现的灾害情况,进行本部门、本行业的纵向核灾和部门间的横向会商。

  5.1.5灾害结束后,县政府办应组织协调县防汛办与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灾情会商,确定统一的上报和发布数据。

  5.2灾情、险情报告

  5.2.1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场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灾害发生后的8小时内将实时台风、洪涝灾情首次统计上报到县指挥部,随后每天按规定时间统计上报灾情变化情况。最后灾情应在灾害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

  5.2.2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相关乡镇场防汛指挥机构或县指挥部的相关部门应立即按有关预案进行处置,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报告县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

  (1)确认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最迟不超过2小时;

  (2)确认因台风、洪水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险情、灾情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最迟不超过1小时。

  5.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场防汛指挥机构要根据重大灾情、险情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及处置情况进行续报,每间隔2小时应续报1次以上,遇紧急特殊情况时,应随时上报具体情况,直至灾情、险情排除或结束。

  5.2.4重大险情、灾情报告内容: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报告内容应包括原因分析、死亡或失踪人口的基本情况等;重大险情报告内容包括险情发生地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及抢险情况等;重大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5.3灾情、险情发布

  5.3.1全县台风、洪涝灾害(包括重大险情、灾情)的全面信息由下列单位之一对外发布。

  (1)县政府;

  (2)县指挥部;

  (3)县政府或县指挥部授权的单位。

  5.3.2发生台风、洪涝灾害时,相关单位应在灾害发生的第二天内、随后视情发布实时灾情信息;灾害结束后第三天发布最后灾情信息。

  5.3.3因台风、洪水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后,相关单位应在事发后视情对外发布具体情况。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联络保障

  6.1.1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防台风防洪通信畅通,重点保障防台风防洪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县指挥部及防汛视频会议系统的通信畅通。

  6.1.2县指挥部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原则,采用卫星通讯平台,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水库、堤防等重要防汛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在通讯主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应利用卫星电话等通讯手段,保障县指挥部与各级各部门和应急救援现场的联系。

  6.1.4县防汛部门要加强防汛视频会议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防台风防洪期间正常运行。

  6.1.5县防汛办要编制完善县防汛通讯录。

  6.2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队伍保障

  驻漳浦部队和武警、消防、海防大队组成抢险救灾突击力量,负责承担县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县工信局、住建局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防洪抢险巡逻队伍,当鹿溪发生洪水时,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县城区防洪堤协防工作;各乡镇场、村(居)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成立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所辖重要工程、设施等防范目标的抢险救灾任务。

  6.2.2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3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的运输。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防台风防洪期间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灾救灾活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2.5物资保障

  县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各乡镇场建立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储备和管理制度,设立防汛物资仓库,加强物资器材的储备和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的补充和更新。

  6.2.6医疗保障

  卫生医疗部门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疾病控制工作,灾害发生后,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和防疫工作。

  6.2.7技术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成立防汛抢险救灾专家组,负责指导防汛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和灾后重建等技术工作。

  6.2.8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洪涝灾害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

  6.2.9保险保障

  保险部门要负责筹措经费,用于因台风、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农房倒塌,农林业、养殖业受损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赔工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站等多种渠道,开展防台风、防洪、避险、自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台风防洪意识和能力。

  7.2培训与演练

  7.2.1培训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防台风暴雨洪涝和抢险救灾知识培训。

  7.2.2演练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防台风暴雨洪涝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实战水平,及时完善预案。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台风防洪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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