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吉成 通讯员 曾桂林)4月15日,漳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蔡某亮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蔡某亮及蔡某泽、黄某龙(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结伙多次实施破坏正常经营秩序、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及暴力讨债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亮等人属恶势力团伙犯罪,结合被告人蔡某亮具有累犯、主犯、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蔡某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