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2019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您当前的位置 : 政府文件     2019-04-26 16:08    来源:漳浦县人民政府    编辑:林建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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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2019〕68号)要求,现将我县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对象、时间和区域

  (一)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县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张网、刺网、桁杆虾拖和笼壶作业。

  (三)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全县海域禁止拖网、杂渔具和围网(围缯)作业。

  (四)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从最早的作业开始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

  (五)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全县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二、休渔要求

  (一)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修船、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必须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并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委托停泊地渔业执法机构监管。

  (二)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

  (三)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四)伏休期间原则上不予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

  (五)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六)伏季休渔期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规审批伏休渔船被租用进行教学、科研、资源调查等特殊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应按程序报请有权机关审批。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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