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农业执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您当前的位置 : 公告公示     2019-07-18 15:58    来源:漳浦县农业农村局    编辑: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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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浦县马坪镇xx农药店经营假农药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1号

  当事人:漳浦县马坪镇xx农药店

  负责人:陈xx

  二、案情概述:根据省农业厅、市农业局关于开展2018年农资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农业执法人员2018年4月9日依法对漳浦县马坪镇xx农药店进行农药质量抽样检查。抽取的农药产品“20亿PIB/毫升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悬浮剂”样品编号:zp20180401(农),标称生产厂家:河南勇冠乔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文号:PD20098195,生产批号:2017/12/26,规格:200g/瓶,20瓶/件,质量标准:Q/HYQ02-2014,明示质量指标:有效成分含量20亿PIB/毫升,剂型:悬浮剂。该农药样品于2018年7月2日送到福建省农药检定所进行检测,2018年11月12日收到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的编号:FNJ/NY2/180293,检测项目:有效成分含量,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检测依据:参照FNJ/ZY 50-F/0-18《农药气质联用仪测定法》检测,检测结果:利用气质联用仪测定,检测出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啶虫脒,其含量为1.2%(质量分数)。检测结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判定,该样品不合格,认定为假农药。2018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陈xx送达福建省农药检定所检测报告(FNJ/NY2/180293),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并表示不要求复检。农药产品“20亿PIB/毫升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悬浮剂”(生产批号:2017/12/26)样品检测出含有非标明农药成分啶虫脒1.2%(质量分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三)项: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和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认定为假农药。现已查明:漳浦县马坪镇xx于2017年12月份向一农药推销业务员购买的,一共购买一件,每件20瓶,每瓶200g,每件进货价280元(每瓶14元),零售价每瓶17元,已售出17瓶,执法抽检样品3瓶,销售收入289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销售假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漳州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假农药“20亿PIB/毫升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悬浮剂”。

  2、没收违法所得289元和假农药“20亿PIB/毫升棉铃虫核型多角体病毒悬浮剂”3瓶。

  3、处5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5289元整。

  漳浦县深土供销社xx肥料门市经营假农药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2号

  当事人:漳浦县深土供销社xx肥料门市

  负责人:张xx

  二、案情概述:根据省农业厅、市农业局关于开展2018年农资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农业执法人员2018年4月11日依法对漳浦县深土供销社xx肥料门市进行农药质量抽样检查。抽取的农药产品“8000IU/微升苏云金杆菌悬浮剂”样品编号:zp20180413(农),标称生产厂家:山东慧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文号:PD20094389,生产批号:2017.01.02,规格:200ml/瓶,20瓶/件,质量标准:HG3618-1999,明示质量指标:有效成分含量8000IU/微升,剂型:悬浮剂。该农药样品于2018年7月2日送到福建省农药检定所进行检测,2018年11月12日收到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的编号:FNJ/NY2/180299,检测项目:有效成分含量,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检测依据:参照FNJ/ZY 50-F/0-18《农药气质联用仪测定法》检测,检测结果:利用气质联用仪测定,检测出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仲丁威,其含量为15.0%(质量分数)。检测结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判定,该样品不合格,认定为假农药。2018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张xx送达福建省农药检定所检测报告(FNJ/NY2/180299),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并表示不要求复检。农药产品“8000IU/微升苏云金杆菌悬浮剂”(生产批号:2017.01.02)样品检测出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仲丁威,其含量为15.0%(质量分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三)项: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和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认定为假农药。现已查明:漳浦县深土供销社xx肥料门市于2017年上半年向漳州市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龙海市九湖镇)业务员许xx(联系电话:183xxxxxxxx)购买的,一共购买一箱,每箱20瓶,每瓶200ml,每箱进货价160元(每瓶8元),零售价每瓶10元,已售出17瓶,执法抽检样品3瓶,销售收入170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漳州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假农药“8000IU/微升苏云金杆菌悬浮剂”。

  2、没收违法所得170元和假农药“8000IU/微升苏云金杆菌悬浮剂”1瓶。

  3、处5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5170元整。

  陈x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饲料)罚〔2019〕3号

  当事人:陈x

  二、案情概述:为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情的扩散、蔓延,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9月13日发布64号公告,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其他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针对我县个别养猪场存在用泔水饲喂生猪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28日联合对当事人在漳浦县赤土乡前坂村丹乌自然村的养猪场进行依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养猪场内的饲料槽有生猪吃剩下的泔水,现场还发现3个装泔水的四角形铁容器(大约装有泔水约200斤)、8个装运泔水用的塑料桶、1台泔水搅拌机和1台加热锅炉。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取证,并当场捣毁装泔水的铁容器、塑料桶、泔水搅拌机和拆除加热锅炉,对泔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现查明:当事人养猪场5个月前(7月份)开始用泔水饲喂生猪,泔水来源于厦门的生活泔水,每天的载入量1000多斤。依据农业农村部64号公告第四条“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其他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当事人养猪场在非洲猪瘟疫情尚未解除的情况下用泔水饲喂生猪的行为是违法的。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业农村部64号公告第四条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使用泔水饲喂生猪。

  2、处4000元的罚款。

  周xx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饲料)罚〔2019〕4号

  当事人:周xx

  二、案情概述:为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情的扩散、蔓延,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9月13日发布64号公告,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其他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针对我县个别养猪场存在用泔水饲喂生猪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28日联合对当事人在漳浦县赤土乡前坂村丹乌自然村的养猪场进行依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养猪场内的饲料槽有生猪吃剩下的泔水,现场还发现6个装泔水的四角形铁容器(大约装有泔水约150斤)、30个装运泔水用的塑料桶、2台泔水搅拌机和1台加热锅炉。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取证,并当场捣毁装泔水的铁容器、塑料桶、泔水搅拌机和拆除加热锅炉,对泔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现查明:漳浦县赤土乡前坂村丹乌自然村养猪户周裕海的养猪场3个月前(9月份)开始用泔水饲喂生猪,泔水来源于厦门的生活泔水,每天的载入量2000多斤。依据农业农村部64号公告第四条“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其他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当事人养猪场在非洲猪瘟疫情尚未解除的情况下用泔水饲喂生猪的行为是违法的。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业农村部64号公告第四条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使用泔水饲喂生猪。

  2、处4000元的罚款。

  柯xx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饲料)罚〔2019〕5号

  当事人:柯xx

  二、案情概述:为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情的扩散、蔓延,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9月13日发布64号公告,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其他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针对我县个别养猪场存在用泔水饲喂生猪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28日联合对当事人在漳浦县大南坂瓷窑村的养猪场进行依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养猪场内的饲料槽有生猪吃剩下的泔水,现场还发现6个装泔水用的圆柱形铁桶、8个装运泔水用的塑料桶和1台加热锅炉。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取证,并当场捣毁装泔水的铁容器、塑料桶、泔水搅拌机和拆除加热锅炉,对泔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现查明:当事人在漳浦县大南坂瓷窑村的养猪场2个月前(10月份)开始用泔水饲喂生猪,泔水来源于漳州科技学院(盘陀镇)的生活泔水,每天的载入量200多斤。依据农业农村部64号公告第四条“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其他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当事人养猪场在非洲猪瘟疫情尚未解除的情况下用泔水饲喂生猪的行为是违法的。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业农村部64号公告第四条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使用泔水饲喂生猪。

  2、处1500元的罚款。

  林xx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饲料)罚〔2019〕6号

  当事人:林xx

  二、案情概述:为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情的扩散、蔓延,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9月13日发布64号公告,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其他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针对我县个别养猪场存在用泔水饲喂生猪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等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28日联合对当事人在石古农场漳浦县xxxx养殖有限公司的养猪场进行依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养猪场内的饲料槽有生猪吃剩下的泔水,现场还发现6个装泔水的四角形铁容器(其中2个装满泔水约500斤)和6个装运泔水用的塑料桶。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取证,并当场捣毁装泔水的铁容器、塑料桶,对泔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现查明:当事人养猪场1个月前(11月份)开始用泔水饲喂生猪,泔水来源于立人学校(大南坂校区)的学生食堂,每天的载入量500斤。依据农业农村部64号公告第四条“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其他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当事人养猪场在非洲猪瘟疫情尚未解除的情况下用泔水饲喂生猪的行为是违法的。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业农村部64号公告第四条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使用泔水饲喂生猪。

  2、处3000元的罚款。

  漳浦县旧镇镇xx肥料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7号

  当事人:漳浦县旧镇镇xx肥料店

  负责人:林xx

  二、案情概述:2018年4月11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漳浦县旧镇镇xx肥料店对标称佛山市盈辉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产品“5.2%阿维·高氯乳油”(批准文号:PD20085536,生产批号:20170106,规格:200ml/瓶,20瓶/件,质量标准:HG/T3887-2006,明示质量指标:有效成分含量:5.2%,阿维菌素:0.4%,高效氯氰菊酯:4.8%)进行依法抽检。该农药样品于2018年7月2日送到福建省农药检定所进行检测,2018年11月30日收到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的编号:FNJ/NY2/180301,检测结果:1、检测项目:阿维菌素,%(质量分数),标准值:≥0.4,检测值:0.7,本项判定:符合规定;2、检测项目:高效氯氰菊酯,%(质量分数),标准值:≥4.8,检测值:1.1,本项判定:不符合规定;3、利用气质联用仪测定,未检测出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检测结论:依据HG/T3887-2006《阿维菌素·高效氯氰菊酯乳油》和《农药管理条例》判定,该样品不合格,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对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没有异议,也不要求复检。现已查明:当事人该批次农药“5.2%阿维·高氯乳油”大概于2017年三四月份向漳州市xx农资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龙海市颜厝镇)业务员洪xx(联系电话:135xxxxxxxx)购买的,一共购买1件,每件20瓶,每瓶200ml,每箱进货价500元(每瓶25元),零售价每瓶30元,已售出11瓶,销售收入330元,执法抽检样品3瓶,剩6瓶已查封扣押。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销售假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漳州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劣农药“5.2%阿维·高氯乳油”。

  2、没收违法所得330元和劣农药“5.2%阿维·高氯乳油”6瓶。

  3、处2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330元整。

  漳浦县xx农资经营部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8号

  当事人:漳浦县xx农资经营部

  负责人:陈xx

  二、案情概述: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保春耕执法活动中,于2019年2月28日对漳浦县xx农资经营部进行依法检查,发现该农资经营部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三十烷醇”(产品名称:三十烷醇,生产企业:桂林宝盛农药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81737,生产批准证号:HNP 45087-E0451,产品标准号:Q/GBS 05-2012,有效成分含量:0.1%,剂型:微乳剂,生产日期:2014年2月1日,规格:10支/盒、2ml/支),经现场清点有25盒,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当场拍照、抽样取证,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处理。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漳浦县xx农资经营部于2014年5月份向漳州一家农药公司购进50盒“三十烷醇”(每盒10支,每支2ml),每盒进货价3元,零售价4元,已售出25瓶,销售收入100元,剩余25盒予以没收,存放县农业农村局仓库,待后统一销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漳州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三十烷醇”25盒。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3、处2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100元整。

  陈xx使用禁用农药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9号

  当事人:陈xx

  二、案情概述:2018年6月25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漳浦县荣辉贸易商行销售的芹菜进行依法抽样检验,样品经漳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验结论:经样品检验,所含项目毒死蜱不符合C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批次芹菜是绥安镇府前街村民陈xx种植的。2019年3月12日把该案件线索移交我局,请我局调查核实和处理。经调查、取证,该批次不合格芹菜是当事人陈xx种植的,于2018年6月25日卖给漳浦县荣辉贸易商行。当事人一共卖给漳浦县荣辉贸易商行3斤芹菜,销售单价4.5元/斤,违法所得共13.5元(约14元)。当事人对芹菜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未在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承认了使用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陈xx涉嫌使用禁用农药,其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四、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4元。

  2、处2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14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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