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4号线(后溪至翔安机场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您当前的位置 : 省网信息     2019-08-28 12:53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编辑: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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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政文〔2019〕13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4号线(后溪至翔安机场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厦府〔2019〕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1号、3号地块面积0.0614公顷。核定将厦门市境内农用地42.931公顷(其中耕地29.9056公顷)、未利用地0.982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后垵村水田0.3728公顷、水浇地0.0042公顷、旱地0.2161公顷、园地0.5707公顷、其他农用地0.137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25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3公顷,崎沟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95公顷,溪西村水田0.0212公顷、水浇地0.6594公顷、园地3.327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311公顷,同安区西柯镇官浔社区其他农用地0.367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517公顷、其他土地0.0716公顷,潘涂社区水田0.0073公顷、园地0.00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19公顷,美星村水田0.0094公顷、旱地0.015公顷、园地0.026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86公顷,西柯镇企业管理站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04公顷、其他土地0.8718公顷,新民镇禾山社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86公顷,翔安区马巷镇城场社区水田0.575公顷、水浇地0.04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6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6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1公顷,窗东社区水田0.0036公顷、水浇地1.5079公顷、园地0.0385公顷、其他农用地0.1325公顷,井头社区水浇地0.2128公顷、园地0.1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33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37公顷,琼头社区园地0.0258公顷、其他农用地0.5047公顷,新店镇东界社区水浇地3.4397公顷、园地0.1847公顷、其他农用地0.6174公顷、未利用土地0.0388公顷,洪厝社区水田3.3294公顷、水浇地5.6268公顷、园地0.0987公顷、其他农用地2.805公顷,后村社区水浇地0.1525公顷、其他农用地0.1229公顷,炉前社区水浇地1.6346公顷、园地0.0544公顷、林地0.0319公顷、其他农用地0.29公顷,彭厝社区水浇地0.06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9公顷,浦园社区水田0.2332公顷、水浇地0.1302公顷、园地0.08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598公顷,前浯社区水田2.2763公顷、水浇地9.199公顷、园地0.1594公顷、其他农用地3.005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4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4.9861公顷;使用集美区国有水浇地0.1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8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2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5.2194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厦门市轨道交通4号线(后溪至翔安机场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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