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您当前的位置 : 省网信息     2019-09-06 11:07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编辑: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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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函〔2019〕42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建立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闽民童〔2019〕103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调整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1.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3.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省政府同意,调整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省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省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委政法委、网信办、省人大社会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卫健委、广电局、统计局、医保局、福建省税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关工委、省妇儿工委办共2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和省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办公室直接调整,并及时在省民政厅网站上公布。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省民政厅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主动研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附件2

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郑建闽 副省长

召 集 人:林依钦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池秋娜 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郑 辉 省委政法委委务会议成员

叶得盛 省委网信办常务副主任

孔繁圣 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

段思明 省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王小青 省检察院巡视员

潘乙凡 省发改委副主任

李 迅 省教育厅副厅长

杜清森 省公安厅副厅长

赵荣生 省民政厅副厅长

林德明 省司法厅副厅长

林贻武 省财政厅副厅长

吴小颖 省人社厅副厅长

王 海 省住建厅副厅长

黄书荣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方少雄 省卫健委党组成员

胡永新 省广电局巡视员

林英厦 省统计局副局长

梁步腾 省医保局副局长

邱大南 福建省税务局副局长

张彩珍 省总工会副主席

杨溢团 省委副书记

袁素玲 省妇联副主席

刘闽华 省残联副理事长

徐登峰 省关工委农村委主任

郑元福 省妇儿工委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附件3

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0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53号),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要求,现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委政法委

督促指导各地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一定形式的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二、省委网信办

指导我省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

三、省人大社会委

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四、省法院

指导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以及变更、指定监护人的案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五、省检察院

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涉罪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职责的法律监督。积极反馈意见建议,配合做好未成年人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六、省发改委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将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服务场所和农村寄宿制学校等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困境儿童保障和入学需求。

七、省教育厅

指导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各地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实现科学合理设置两类学校,基本补齐两类学校短板,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上学,公办学校不足的地方,通过政府够买民办学校服务安排就读。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八、省公安厅

督促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处于无人监护或遭受侵害等困境的未成年人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寻亲工作,按相关规定做好该类儿童户籍登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九、省民政厅

推动各级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牵头责任,督促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

十、省司法厅

指导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构建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协作机制。

十一、省财政厅

指导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关爱服务。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托管服务,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扶持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省人社厅

对照部门职能,推动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对有创业就业意愿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按有关规定对帮助为农民工子女随迁、入学等创造便利条件的用工单位进行表扬和奖励。

十三、省住建厅

指导全省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困境儿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十四、省农业农村厅

督促指导各地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倾斜支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留守儿童及其家庭脱贫攻坚。推动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

十五、省卫健委

指导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和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病儿童医疗救治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工作,规范诊疗规程,合理控制用药,提高救治康复水平。指导推动各地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六、福建省税务局

指导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托管服务。指导各级税务部门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七、省广电局

指导全省各地广电部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十八、省统计局

按照国家统计局工作部署,指导各地统计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基本状况。

十九、省医保局

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递次减轻费用负担。

二十、省妇儿工委办

依托妇儿工委工作机制督促各地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经验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

二十一、省总工会

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他们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亲情关爱。

二十二、团省委

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青少年事务社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志愿服务行动。

二十三、省妇联

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四、省残联

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和困境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为农村留守和困境中的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人工耳蜗植入等提供救助,开展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心理疏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满足残疾儿童不同的康复需求。

二十五、省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多形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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