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8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您当前的位置 : 省网信息     2019-10-14 11:22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编辑: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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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文〔2019〕18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州市2018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8〕434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13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621号),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用地面积0.0073公顷。核定将福州市境内农用地11.0307公顷(其中耕地2.455公顷)、未利用地0.41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仓山区建新镇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458公顷,建红经济管理区旱地0.0067公顷、园地0.01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847公顷,长埕村园地0.0269公顷、其他农用地0.294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764公顷,东岭村水田0.002公顷、水浇地0.0245公顷、旱地0.0049公顷、园地0.3635公顷、其他农用地0.294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55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14公顷,凤高村园地0.0544公顷、林地0.0879公顷、其他农用地0.071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7242公顷、未利用土地0.0325公顷,红江村水浇地0.0456公顷、旱地0.0185公顷、园地0.2233公顷、林地0.12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78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1003公顷,江边村水田0.0181公顷、水浇地0.0318公顷、旱地0.0688公顷、园地0.1339公顷、林地0.55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4103公顷、未利用土地0.1834公顷,透浦村水田0.0298公顷、旱地0.0457公顷、其他农用地0.157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467公顷,玉兰村水田1.0112公顷、水浇地1.0476公顷、旱地0.0998公顷、园地2.4801公顷、林地0.4465公顷、其他农用地3.004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250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505公顷、未利用土地0.1953公顷,中截村其他农用地0.14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6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2.677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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