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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文〔2019〕18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口岸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署岸发〔2017〕276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厦门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建码头泊位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厦门港口岸刘五店港区6#、7#、8#泊位,现予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