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武线永定至南靖高速公路南靖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您当前的位置 : 省网信息     2019-11-26 15:49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编辑:林建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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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文〔2019〕207号

南靖县人民政府:

漳武线永定至南靖高速公路南靖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漳武线永定至南靖高速公路南靖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19〕544号),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靖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96.365公顷(其中耕地52.5417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45.5534公顷)、未利用地3.240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3.5777公顷;将国有农用地24.9874公顷(其中耕地11.9733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3.865公顷)、未利用地2.18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59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30.4157公顷,由南靖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漳武线永定至南靖高速公路南靖段工程建设和改路改沟用地。其中,改路改沟用地3.6062公顷由南靖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服务区用地7.9879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以有偿方式供地,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南靖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南靖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要求,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缴纳。

三、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漳州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南靖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至地块。

四、漳州市自然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要求报自然资源部。

五、南靖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督促项目用地单位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六、南靖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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