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浦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浦政办〔2017〕114号)有效期届满,根据《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完善后的《漳浦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
漳浦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为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统筹推进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群体就业,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创业作用,使就业创业政策真正落于实处,根据《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关于实施农村贫困家庭就业援助计划的通知》(闽人社〔2015〕348号)、《关于漳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漳人社〔2017〕269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目标,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保障困难群众稳定就业和基本生活,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开发原则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按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经县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四、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具有我县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
2.持有第三代(智能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
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
5.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具有我县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
1.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
2.持有第三代(智能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优先安置;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不属于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五、公益性岗位申报与安置程序
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兼顾困难”的原则负责招聘。具体程序:
(一)岗位申请。由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有关企业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申请,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申请表》(附件1),报县人社局审定。
(二)安置程序。县人社局根据就业困难对象数量和需求等情况,合理核定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种类和数量,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安置:
1.公布信息。用人单位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2.资格审查。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可自行到用人单位报名,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考察聘用。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测试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
(三)录用备案。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各用人单位公告栏、县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书》,协议书一年一签,将《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安置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报至县人社局备案。
六、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直接解除或终止劳务协议。
(一)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身份证年龄计算)或死亡的;
(三)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的业主;
(四)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五)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弄虚作假,顶替上岗的;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行政拘留的;
(九)经查实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十)有其他法定情形规定的。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出现解除劳务协议以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县人社局备案。如确有需要,可按规定流程聘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已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继续聘用,但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其它就业资金补贴的人员不得享受该项补贴。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报和拨付
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人员的,可按规定向县人社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安置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期限《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城乡居民保险),由县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岗位劳动贡献、劳动强度、技能要求等,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的岗位补贴。如遇上级标准调整,将予以相应调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他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报程序
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先垫付、后补助”的办法,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县公共服务机构申请上季度公益性岗位补贴,县人社局复核,由财政部门核拨,按就业专项资金拨付流程办理。用人单位需提供:
1.《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申请表》(附件1);
2.《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附件2);
3.《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3);
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4);
5.《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书》复印件
6.安置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银行卡复印件以及相关困难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7.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明细单;
8.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相关表格和花名册)一式三份,其余材料各1份,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县人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报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县人社局统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八、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岗位用人过程的监管
(一)督促各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二)检查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对将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审批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围的,停止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按公益性岗位的工种建立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
(四)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出现弄虚作假、人岗分离的单位,一经查实,不得享受公益性岗位补助政策。
(五)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县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申报、发放、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对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及管理工作,对虚报冒领、空岗挂岗、骗取岗位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对不履行新增岗位申报、空岗备案、调整等制度规定,或设置额外条件拒绝接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公益性岗位补助政策。
(六)安置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九、其它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三年(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相关实施方案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2.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
3.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
4.漳浦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附件1
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号码 (非企业单位证书号码) | ||||
单位类型 | 主要业务 |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码 | ||||
单位地址 | |||||
职工人数 | 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公益性岗位名称 | 岗位数量 | 工作内容 | 薪酬待遇 | ||
个 | 元/月 | ||||
个 | 元/月 | ||||
个 | 元/月 | ||||
个 | 元/月 |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规定条件,准予开设以上公益性岗位。 (盖章) 年 月 日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单位类型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营业执照号码 (非企业单位证书号码) | ||||||
单位地址 | ||||||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 ||||||
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情况(以下由人社部门填写) | ||||||
公益性岗位补贴时间段: 年第 季度 | 补贴岗位人数 | 人 | ||||
公益性岗位补贴金额(大写) | 元 |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 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规定条件,建议补贴 万元。 (盖章) 年 月 日 | |||||
人社部门 复核意见 | 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规定条件,准予补贴 万元。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
单位(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就业创业证号 | 对象 类型 | 签订劳动合同 ( 年 月至 年 月) | 是否缴纳社会保险 | 补贴金额(元) | 电话 |
备注:电话应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个人手机号码或家庭联系电话。
附件4
漳浦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别 | 电话 | 1寸免冠照片 | |||||||
民 族 | 身份证号码 | |||||||||
出生日期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
就业失业证(或就业创业证)号码 | ||||||||||
户籍性质 | ○城镇户口 ○非城镇户口 | 婚 否 | ||||||||
户籍详细地址 | 省(市、自治区) 市 县(市、区) | |||||||||
街道(乡镇) 社区(村) | ||||||||||
现居住地地址 | 省(市、自治区) 市 县(市、区) | |||||||||
街道(乡镇) 社区(村) |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类型□ | □①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②持有第三代(智能化)残疾人证城镇居民; □③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④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 □⑤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 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⑥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 □⑦持有第三代(智能化)残疾人证农村居民; □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 9 \* GB3 ⑨精准扶贫工作帮扶的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 | |||||||||
户口所在社区(村)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三份,乡镇(场)、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