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兴国至宁化段(宁化县境内)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您当前的位置 : 省网信息     2020-03-17 10:55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编辑: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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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20〕12号
宁化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的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兴国至宁化段(宁化县境内)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兴国至宁化段(宁化县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19〕765号)转发给你县,请认真遵照执行。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兴国至宁化段(宁化县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自然资函〔2019〕76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兴国至宁化段(宁化县境内)建设用地的请示》(闽政文〔2019〕75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化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85.813公顷(其中耕地14.8104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0.5533公顷)、未利用地0.32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107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6487公顷(其中耕地0.0626公顷)、未利用地0.07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31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88.0009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规提供,作为兴国至泉州铁路兴国至宁化段(宁化县境内)工程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按照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反馈制度的有关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报自然资源部。

三、你省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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