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您当前的位置 : 政府文件     2020-07-31 17:17    来源: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林建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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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文件要求,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文程序制度

  (一)严格发文权限。本县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严禁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严格制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履行必要性分析、预期情况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对行政相对人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表》(详见附件2)履行审核职责后再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

  (三)提升发文质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结合本地实际的实质性内容,严禁照搬照抄照转上级文件。严格落实精简文件的要求,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政策措施要讲求实效,文字表述要规范、严谨、精练,文件正文原则上不超过10页或者5000字。

  二、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一)及时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规定报送备案机关审查。制定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报送备案工作。

  (二)强化备案审查。备案机关要加大备案监督力度,按规定及时处理违法文件,并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审查发现的问题。除制定机关主动报送备案外,备案机关还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监督检查制定机关是否存在漏报、不报等情况。

  (三)健全清理机制。健全“不定期专项清理”与“定期全面清理”相结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上位法、上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一)评估项目。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实施情况后评估: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有效期内需重大修改或废止的;拟上升为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连续两年累计制定10件及以上的,至少选取1件开展后评估。

  (二)评估主体。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后评估工作,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估时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公众代表等对象参加。

  (三)评估方法。后评估工作可以采取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但都应当制作书面评估报告。书面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效果、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建议等。

  四、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机构改革后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项管理工作无缝衔接。县司法局要充分发挥县政府法制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对各乡镇政府和县直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业务指导和备案审查,并做好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和动态清理等工作。

  (二)注重能力建设。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本单位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全面提升业务能力,禁止乱发文件、严防“奇葩”文件。

  (三)强化业务考核。各乡镇各部门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等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同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甄别方法

  2.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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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甄别方法

  一、定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除外)。

  二、特征

  (一)行政性。制定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而不是党委、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等。文件内容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事项,且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二)外部性。文件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受益性等规定。包括虽然内容是规定行政机关的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工作方式等,但是执行过程或结果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三)普遍约束性。制定文件时,是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而不是特定的某个或某些行政相对人。

  (四)反复适用性。在文件有效期内,对同类事项可反复多次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

  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一)不具备行政性类

  1.政府与党委、法院、检察院或政府部门与党委部门等联合制定,并以党委、法院、检察院系统文号印发的文件。

  2.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类文件。

  3.仅含有专业技术指标类内容,不含有行政管理规范类内容的文件,比如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

  4.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5.会议文件,如会议通知、会议讲话、会议纪要等文件。

  6.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告知文件。

  (二)不具备外部性类

  1.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行政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人制定的有关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等方面的文件。

  2.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或者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3.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的工作函。

  4.为推进专项工作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文件。

  (三)不具备普遍适用性类

  1.人事任免的通知,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2.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告、公告、通知等文件。

  3.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决定。

  4.其他不具备普遍适用性特征的文件。

  (四)不具备反复适用性类

  1.具体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3.其他不具备反复适用性特征的文件。

  四、几类特殊文件

  (一)上级行政机关批转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属于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或者阶段性任务,部署有关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内容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涉及管理职权或者行政措施,而且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宣布关于继续有效、废止、失效文件的决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设机构职责调整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2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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