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9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的通知》

您当前的位置 : 专题专栏       2019-03-17 11:06    来源:漳州市政府办    编辑:林建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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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9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高了城乡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过程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按照福建省、漳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兜底保障水平,要求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

《福建省民政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闽民办〔2018〕141号)、《福建省民政领域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闽民办〔2018〕168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脱贫摘帽后民政工作的通知》(闽民办〔2018〕200号)都要求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着力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做实做细集中供养意愿征询工作,改善集中供养服务条件,确保到2020年底前,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

2016年12月出台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6〕151号)明确:“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对机构集中供养的,应适当提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幅度原则上不低于20%。”

截止2018年底,我市有特困人员10884人,其中城市503人,农村10381人,其中分散供养10536人,集中供养348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共1980人,其中分散供养1918人,集中供养62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较低。

二、出台《通知》的意义

按照党的十九大“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是国务院、省、市乡村振兴战略、脱贫攻坚战略提出的要求。通过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进一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特困人员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进一步织密筑牢兜底保障底线,在新时代具有现实紧迫意义。集中供养资金将进入集中供养养老机构,有利于提高各类养老机构收住能力,增强收住意愿,提高服务标准和服务水平,更好服务有需求的特困人员。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其中半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分散供养的120%提高至130%,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分散供养的120%提高至140%。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保持不变,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仍是分散供养同类对象的120%。省级财政按实际标准给予分档补助。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2019年1月份起发放。

解读机构:漳州市民政局

解  读 人:方全平

联系电话:0596-2054532  

链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9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的通知(漳政办〔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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