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和运营管理六条激励措施的通知》

您当前的位置 : 专题专栏       2019-06-17 15:14    来源:漳州市政府办    编辑:林建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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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策形成的背景、目的和过程是什么?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贸市场改造建设,继2017年将其列入“三抓三比、十项竞赛”项目后,2018年至今连续2将年列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并提出主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其目标是完成改造建设32个项目,改造建设面积60450平方米,计划投资7254多万元,从而让全市主城区的农贸市场有一个跨越式的提升,并逐步带动全市农贸市场向更规范、更舒适、更安全的方面前进。为落实《漳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三年改造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漳政办〔2018〕60号),进一步激励市场举办者提升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水平,加快补齐我市民生短板,增强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市商务局在考察借鉴多个地区的先进经验,草拟出《漳州市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和运营管理激励措施》,多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不断修改完善。3月15日,市政府吴卫红副市长专门召集市有关单位研究讨论。4月4日,市政府召开会议再次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和芗城区、龙文区政府的意见。经采纳吸收有关建议后,形成《六条激励措施》(送审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①加大提升改造扶持。对芗城区、龙文区列入三年行动计划(含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农贸市场,参照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办建函〔2011〕886号)完成新建或改造建设且经验收合格后,以专项审计认定的投资额,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30%、区级财政承担30%、农贸市场举办者承担40%。单个农贸市场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要求,项目必需为已纳入或调整纳入《漳州市主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项目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以上,参照《漳州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在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营,经验收合格且现场考评不低于70分。

②推进食品安全溯源。对经提升改造建设后的农贸市场配套食品安全检测系统和追溯系统,且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网,按规定上传相关信息,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经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认定后,对其投入的各类智能秤、检测设备、服务器、系统软件等按实核算,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30%、区级财政承担30%、农贸市场举办者承担40%,市区两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③鼓励创新智慧服务。鼓励全市农贸市场引入智慧化管理系统,实现交易数据统一采集、统一结算,统一开票、独立做账,对符合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商贸业统计制度规范,当年月度新增纳入限上批发或零售业统计的农贸市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若三年内退出的,追回奖励资金。

④在市区范围内开展星级文明农贸市场创建活动,提高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水平,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 对达到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的文明农贸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区财政可酌情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⑤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贸市场管理运营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部分地方税种和附加等减税降费新政。对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上级颁布新政,按最新政策执行。

⑥提升行业发展水平。鼓励成立农贸市场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协会作用,引导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加强自我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诚信经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协会开展行业发展调研、行业培训教育和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3.如何申报扶持政策?

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和财政局将制定在2019年初印发《六条措施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农贸市场项目业主(市场举办者)向所在地区商务局或市场监管局申报;要核实、考评后,分别上报牵头的市直相关部门,后组织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现场验收,并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兑现拨付补助资金。

4.政策有效期是几年?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解读机构:漳州市商务局

解  读 人:蔡   路

联系电话:0596-2671517

链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和运营管理六条激励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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