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您当前的位置 : 专题专栏       2019-06-18 11:15    来源:漳州市政府办    编辑:林建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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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漳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漳州市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1.《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入推进绿色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交政研发〔2017〕186号)文件精神中,第二部(六)项“交通运输污染防治工程”中对岸电工作提出了要求:“大力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推进码头、船舶、水上服务区等闸锚地等新改建岸电设施。”

2.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交办发〔2017〕105号)文件精神中,“第一第(三)布局范围”中明确:“本方案针对全国主要港口和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已建集装箱、客滚、游轮、3千吨以上客运和5万吨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岸电设施的改造。新建码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过防治法》要求,规划、设计和建设岸电设施”,“第一第(四)布局方案目标”中要求:“2020年底前,实现全国主要港口和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游轮、3千吨以上客运和5万吨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有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第三保障措施第(二)加大政策扶持”中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拓展扶持资金规模和扶持范围。研究财政性资金支持港口船舶岸电的有关政策。鼓励实施船舶使用岸电优先装卸、优先靠泊等奖励政策,探索逐步实施船舶靠港优先使用岸电的强制性措施。”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供六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建设改造与受电、奖励资金、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明确及解析:

(一)总则部分

1.介绍《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

2.厦门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市发改、市工信、市财政、市生态环境、市审计、海事等部门的职责;

3.对港口岸电供电设备设施建设企业和岸电受电船舶所属航运公司的管理要求。

(二)职责分工

1.明确了厦门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市发改、市工信、市财政、市生态环境、市审计、海事等部门的职责;

2.明确了对港口岸电供电设备设施建设企业和岸电受电船舶所属航运公司的管理要求。

(三)建设改造与供受电部分

1.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单位的项目的计划、立项、验收、标准规范等;

2.受电船舶到港计划及艘次情况和受电请示、作业的相关要求。

(四)奖励资金部分

1.奖励对象和奖励方式;

2.奖励资金的来源及奖励资金的额度占比;

3.奖励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等事项。

(五)关于监督管理部分

1.监督管理的职责部门和监督管理的方式;

2.航运企业单位、岸电供电服务企业、使用岸电的船舶等的核查内容;

3.当事相关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六)附则部分

明确了本办法发布实施的时限、组织实施单位及本办法相关政策的解释权。

三、企业可申请奖励资金

(一)对已经通过建设(改造)交工验收的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项目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项目,属地县(市)、开发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项目设施设备购置费扣除已享受的中央及省级奖励后,不超过剩余部分的40%。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

设施设备购置费投资额的核算标准按照《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技术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执行。

(二)港口岸电供电服务

对港口岸电供电服务的奖励标准与新加坡普氏(PLATTS)公开市场的380-cts船用燃料价格挂钩的方式确定,奖励不超过以下标准:

新加坡普氏公开市场的380-cst船用燃料油月末收盘价(单位:美元) 岸电供电服务费奖励(单位:元/千瓦时)
收盘价>420 0.80
420≥收盘价>360 0.90
360≥收盘价>300 1.00
收盘价≤300 1.05

解读机构:厦门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

解  读 人:沈艺蓉  刘涛之

联系电话:0596-2123731  

链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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