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您当前的位置 : 专题专栏       2019-07-05 11:19    来源:漳州市政府办     编辑:林建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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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漳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一)主要内容

1.关于《漳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该办法分为总则、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设施维护与安全管理、附则等五个章节,涵盖制定目的、使用范围、主管部门、工作原则、规划制定、供用水经营管理制度、设施维护、应急预案、节约用水等多方面内容。根据省市关于提升城市供水水质行动的决策部署,强化了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各环节的监管力度,大力推广由供水企业实施“建管合一”机制,着力规范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2.关于《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分为总则、节水管理、节水措施、附则四个章节,结合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实际以及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规划及实施补充了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目的在于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3.关于《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该办法包含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许可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附则等五个章节,目的是结合漳州实际进一步规范对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活动,并根据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突出体现并着力简化和优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的实施办法,同时要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要主动做好业务指导、现场管道接驳指导等辅助工作,提升排水许可事项审批效率。

(二)制定背景

水是生命之源,是生态文明发展的重要载体。推进城市节约用水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建设生态文明”重要论述的关键内容,是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城市绿色发展、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的具体行动,是共建共治共享节水型社区、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有力抓手。

据《漳州市水资源公报》多年统计数据显示,漳州市区(芗城区、龙文区)、东山县等部分地区,由于季节性、区域性和水质性缺水等问题仍然突出,水资源总量有限,人均水资源量低于600立方米,属缺水型城市(县城),亟需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用水和城市排水管理体系,完善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建设和管理机制,方可为推动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为此,结合漳州供水用水和排水管理工作实际,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供水节水排水规章、严格规范管理、保证节水投入、加大节水宣传、强化产业结构调整、落实行业用水管理、推广节水技术产品、加强节水型载体创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广再生水及雨水利用、规范排水许可、打造黑臭水体示范城市等综合举措,着力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变得迫切而必要。

(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落实节水行动、完善法规制度是推进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修复,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省《水十条》要求我市于2020年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其中5项重要考核指标(均为一票否决项)之一:要求创建城市需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布的有关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8〕142号)印发实施后,我市、区两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已全面部署、推动和落实国家节水型城市各项创建工作。为顺利通过2019年6月省级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我市亟需根据《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要求,抓紧研究出台《漳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漳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城市供水用水、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排水管理体系,为节水型城市创建提供有力支撑。

(三)使用范围

《漳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城市排水及相关管理活动;《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适用于漳州城区(芗城区、龙文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四)有效期限

《漳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漳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3部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相关术语解释

城市供水:是指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市政消火栓)、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和二次供水等,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城市住宅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用户注册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污废水、生活污废水(以下统称污水)、大气降水(以下统称雨水)的接纳、输送、排放以及污水的处理。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污水排水管沟、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最终处置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市政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市政排水设施是指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和个人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排水设施。

(六)政策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柯亭森

联系电话:0596-2935618

二、《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2013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强调:“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2014年12月31日,根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部署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15条,主要内容包括海绵城市定义、海绵城市建设原则,部门职责分工,海绵城市规划、方案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竣工核实与验收等不同环节的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的职责要求,城市绿地、通道、路段、湿地等不同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及鼓励措施等。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其它县(市)、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四)有效期限。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相关术语解释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削减初期雨水污染,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多规合一:是指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林业规划等各类规划有效衔接,协调生态、城镇、农业等重要空间参数,并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管控的城市空间管控方式。

柔性自然岸线:指的是天然的或者基本维持自然形成的、没有过多的人为改造的水体岸线。

(六)政策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解  读 人:周金龙

联系电话:0596-7805275 

链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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