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

您当前的位置 : 专题专栏       2020-07-03 11:26    来源:漳州市政府办    编辑:林建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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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强化源头治理及政府宏观调控,真正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我市矿业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8〕13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际情况,印发《漳州市加强漳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具体措施和亮点

《实施意见》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开展净采矿权出让、实施持证露天矿山矿山责任长制、“绿色矿山”建设承诺制,举报非法违法采矿实施奖励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并明确了相关责任单位。

一是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本条措施旨在要求各地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潜力、开发利用现状、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矿产资源开发尤其是砂石资源进行合理布局,特别是推进机制砂配套矿山采矿权出让,服务全市“大抓工业 抓大工业”的发展战略。

二是开展净采矿权出让。《实施意见》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净采矿权出让。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的用地用林有保障,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可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顺利进场施工并能直接办理矿业权登记为标准的拟出让采矿权。

三是实施持证露天矿山“矿山责任长制”。《实施意见》参照河长制的做法,持证露天矿山实行矿山责任长制,是在不突破现有权力配置的格局下,由属地党政负责人担任矿山责任长、设立矿山责任长办、明确各级矿山责任长职责等措施,以提高多个相关涉矿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力度,形成多部门、多层级的联动机制,旨在提升我市持证露天矿山矿山行政管理水平。

四是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承诺制。根据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与财政部等5部委提出了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结合我市实际,《实施意见》提出了“绿色矿山”建设,即: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影响应在可控制范围内,实施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建设标准。同时,提出了“绿色矿山”承诺制,未按照相关承诺事项执行的企业,属地涉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五是实施非法违法采矿举报奖励机制。《实施意见》提出对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行奖励,明确了奖励原则与经费来源,进一步发动全社会共同加强对矿山开采的全过程监督。

  

解读机构:市自然资源局

解  读 人:张志伟

联系电话:0596-7085230

链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漳政办〔20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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