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漳州段)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通告》

您当前的位置 : 专题专栏       2020-07-20 11:27    来源:漳州市政府办    编辑:林建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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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8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漳州段)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主要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为落实国务院规定,保障铁路线路安全,研究制定了本《通告》。

二、政策内容

(一)保护区划定的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二)漳州市辖区内保护区范围确定的依据

根据《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及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意见,漳州台商区属于漳州市城市副中心,按照城市市区标准划定保护区范围,即“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

根据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意见,榜山镇应属于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按照市郊区标准划定保护区范围,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

根据《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及漳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意见,漳州高新区属于漳州市城市中心,按照城市市区标准划定保护区范围,即“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

由于漳州联络线涉及榜山、颜厝两镇,经与铁路方沟通,综合考虑线路保护区范围整体性等因素,确定漳州联络线保护区范围划定为10米。

(三)保护区管理规定要求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解读机构:市铁路建设发展中心

解  读 人:刘伟达

联系电话:0596-2526001

链接: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漳州段)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通告(漳政综〔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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