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晰理明情巧断家务事

您当前的位置 : 专题专栏       2021-04-14 16:39    来源:漳浦新闻网    编辑:林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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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通讯员 陈妙煌)“非常感谢!谢谢林法官,我之前情绪激动,态度不好,您总能耐心听我说完,一件事一件事帮我解决。”“感谢林法官不厌其烦的调解和给出的建议,困扰我们近二十年的烦心事在您这里终于圆满解决。”日前,漳浦法院民一庭林旺成法官办公室里,当事人连连感谢法官。这是林旺成成功化解的一起离婚纠纷案的调解书领取现场,随着双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捺印,一个家庭多年来的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聚少离多引发危机。原来,漳浦县南浦乡的徐某与蔡某自幼相识,长大后喜结连理,婚后的生活幸福甜蜜。可随着二女儿的出生,双方矛盾日益显现,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2001年,男方徐某以打工为由外出,二十年间甚少归家,夫妻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薄。这些年来,两人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却因子女抚养、房产分割、债务承担及老人居住等诸多问题纠缠不清,每每商而无果。此次已是徐某第二次诉请与蔡某离婚,接到案件后,法官经初步了解,认为调解空间较大,随即组织双方到庭协商。

  各执一词屡陷僵局。调解当天,蔡某情绪激动,“离婚可以,房子必须归我!”蔡某表示,房子是在徐某离家后,自己辛勤劳作省吃俭用建成的,还因此落下病根,若离婚后得不到房屋心有不甘。徐某则表示,建房的地是男方父母提供的,建房时父母也有出力,房屋理所应归己所有。经法官解释,两人均表示无支付对方相应份额折价款的能力,调解陷入僵局。

  “背靠背”分别调解。考虑到两人的经济能力,若房屋单纯由某一方执掌,后续折价款难以执行,任何一方的利益均得不到真正的维护,故法官向蔡某提议:房屋仍由双方共有,蔡某享有使用权,徐某无权使用,待双方百年后由两个女儿继承。同时,法官教育引导徐某应实事求是,正视蔡某多年来对家庭的付出,并向其解释《民法典》中关于家务补偿、照顾女方权益及经济帮助的法律规定。最终,双方均同意该处理方案,徐某还同意支付蔡某部分经济帮助款。可这时,徐某突然提出其父母一直与蔡某共同居住,要求离婚后继续让他们居住。但蔡某认为与男方的父母住在一起非常不方便,情绪再次激动,一口回绝,就此调解再陷僵局。

  “三进三出”终得圆满。调解进行到这里,就剩最后“一公里”。林旺成没有气馁,再次电话联系徐某父母,了解到他们有一栋老屋,但年久失修,水电不通,已无法住人。这个信息让林旺成看见了一丝曙光,当即安排第三次调解。最终,三方就离婚后老人的居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徐某和蔡某各半出资翻修老屋供两位老人居住。至此,各方诉求均得以妥善解决,案件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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