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号通告 | 关于做好漳浦县海上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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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漳浦县海上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2〕17号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严防疫情从海上输入,根据当前防控工作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类船舶船东(船长)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备齐体温枪、口罩等防护物资,遵守船舶治安管理责任制度;海上作业人员出海作业时,必须做好自身防护,严格落实“七严禁一限制”(即严禁招用境外船员上船作业,严禁超越国界航行或停泊国外港口岸线,严禁海上过泊或转渡人员,严禁搭载非报备出海的其他人员,严禁在海上购置或转运国外入境物资,严禁渔船从事载客、运输货物等非渔业生产作业行为,严禁进入敏感海域航行及作业,限制在国内非船籍港停泊时船员上岸活动),确保疫情不通过海上运输渠道输入。在海上如有接触国外、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船舶、人员的,应当立即如实向船舶属地乡镇、村(社区)报告,按照防控要求接受管理。
二、各沿海镇场、村居要设立岸线管理员,建立包段负责、责任到人的岸线管防责任制,在重点渔港澳口、码头设立不少于2人的信息员,切实发挥群防群治队伍强边固防作用,筑牢沿海管防屏障,严防海上偷私渡和走私、贩私行为的发生。要在沿海主要的渔港澳口设立疫情防控管控点,实行24小时值班,定人定岗定责,加强值班值守和防疫巡查,切实筑牢海上疫情防输入的第一道防线。
三、全县沿海所有船舶必须严格落实进出港报备制度,乡镇船舶必须向属地镇、村报备,在册管理渔船必须向属地渔政执法中队报备,要严格落实海上疫情防控“七查四核”、“四问一报告”等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出海人员核酸检测工作,其中在册小型渔船和乡镇管理的涉渔辅助船人员实行定期核酸检测;在册大中型渔船每7天接受一次核酸检测,航次出海时间超过7天的,每航次回港上岸均应接受核酸检测;在册辅助船按航次接受核酸检测。
四、所有渔船海上作业时严禁拆卸、破坏、屏蔽北斗示位仪(定位仪)、AIS等设备,严禁渔船在海上与国外、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船舶进行渔获物交易、加冰加水加油等补给行为,严禁接驳、载运、接触来自国外、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必须立即报告属地管控工作组,回港上岸后参照入境人员“14+7”的防控要求接受管理。出海作业船舶必须自觉接受海警、渔政、海防、海事等有关执法机构的检查。
五、严禁雇佣来自国外、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渔工出海生产。
六、落实属地管理原则,镇村要加强乡镇船舶管理和渔排人员排查,严禁接驳、载运、接触来自国外、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并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的精准防控。
七、要加强海上疫情防控宣传和正能量引导,做细做实海上疫情防控工作,织密筑牢“外防输入”网,同时督促船东(船长)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提高渔民自我防护意识。海警、海事部门要加强海上执法巡查,完善海上、海陆信息互通和协作机制,严厉打击海上偷私渡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沿海镇场、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海上疫情防控合力,构筑联勤联动、群防群控、协同作战的坚强堡垒。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漳浦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2年4月1日
主办/漳浦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杨晓芳
责编/
邱枫
监制/刘思考
总监/
杨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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