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佛昙镇白石村杨x立使用禁用农药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34号

当事人:杨x立

二、案情概述:2018年6月14日,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州民天实业有限公司海峡蔬菜批发市场xx摊位销售的芹菜进行依法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CB2763-2016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批次芹菜是佛昙镇白石村村民杨x立种植的。2019年7月29日把该案件线索移交我局,请我局调查核实和处理。

经调查、取证和对当事人的询问,该批次不合格芹菜是当事人杨x立种植生产,并于2018年6月13日将200斤芹菜卖给杨x勇(杨x立的儿子)。芹菜收购价0.9元/斤,违法所得共180元。杨x勇把该批次芹菜于2018年6月14日汽运到福州民天实业有限公司海峡蔬菜批发市场xx摊位销售。当事人对芹菜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未在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承认了使用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禁用农药,其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四、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处12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380元整。

  

辽宁省北镇市吴x宇未经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从县境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产品)罚〔2019〕35号

当事人:吴x宇

二、案情概述:2019年9月28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湖西乡赵家堡高速路口(动物及动物产品临时检查点)查获一辆运输生猪的车辆。现已查明,当事人吴x宇从辽宁省丹东市装载100头生猪,运往广东省和漳浦县(部分)销售,当事人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没有办理跨省调入审批手续。经现场估价,该车违法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约30万元(叁拾万元)。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吴x宇未经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从县境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其行为违反《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在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期间,需从县境外调入与该类动物疫病传播相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调运人应当事先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调入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准调证明后方可调入。”,依据《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从县境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无条件隔离、封存的,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漳州市农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的规定“违法情节:违法动物、动物产品价值金额28000元以上。处罚幅度:给予警告,对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无条件隔离、封存的,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30000元的罚款。”。

四、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30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

  

漳浦县石榴镇石榴村魏x雄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肥料)罚〔2019〕36号

当事人:魏x雄

二、案情概述:2019年5月8日,漳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漳浦县石榴供销社石榴肥料农药xx门市销售的肥料产品“先锋1号”〔生产厂家:武汉麦肯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施必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农肥准字2153号,规格:20千克/包,质量标准:NY1107-2010,明示质量指标:N+P2O5+K2O(18-4-28)〕进行依法抽检。该肥料样品经漳州市农业检验检测中心/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漳州)分中心检测,检测结果:氮-磷-钾实测值为0.06-0.03-0.01,不符合规定,检测结论:依据NY1107-201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及其标明值判定,该样品不合格。2019年9月10日,当事人魏x雄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NJ/TF1/190033),在规定时间内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并表示不要求复检。2019年9月25日,我局收到《关于漳浦县石榴供销社石榴肥料农药xx门市涉嫌违法经营肥料案件的交办函》(漳农函〔2019〕71号),将该案件交由我局办理。

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当事人魏x雄于2018年12月12日向漳浦县xx农药经营部林x利购买该肥料产品“先锋1号”,一共购买了10包(50小包),每包20公斤(每小包4公斤),进货价40元/包(每小包8元),零售价每小包10元,已售出42小包,市农业农村局执法抽检3小包,退还林x利1包(5小包),销售收入420元。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1260元(420x3=1260)。

共计罚款1260元整。

  

漳浦县绥安镇朝阳大道林x利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肥料)罚〔2019〕37号

当事人:林x利

二、案情概述:2019年5月8日,漳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漳浦县石榴供销社石榴肥料农药xx门市销售的肥料产品“先锋1号”〔生产厂家:武汉麦肯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施必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农肥准字2153号,规格:20千克/包,质量标准:NY1107-2010,明示质量指标:N+P2O5+K2O(18-4-28)〕进行依法抽检。该肥料样品经漳州市农业检验检测中心/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漳州)分中心检测,检测结果:氮-磷-钾实测值为0.06-0.03-0.01,不符合规定,检测结论:依据NY1107-201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及其标明值判定,该样品不合格。2019年9月10日,当事人林x利收到由魏x盛转交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NJ/TF1/190033),在规定时间内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并表示不要求复检。经调查取证,该肥料产品“先锋1号”是漳浦县xx农药经营部林x利于2018年12月12日卖给漳浦县石榴供销社石榴肥料农药xx门市魏x雄。2019年9月25日,我局收到《关于漳浦县石榴供销社石榴肥料农药xx门市涉嫌违法经营肥料案件的交办函》(漳农函〔2019〕71号),将该案件交由我局办理。

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该批次的“先锋1号”肥料产品是当事人林x利于2018年11月15日向山东淄博奥丰肥业有限公司购买,一共购进了10包(50小包),每包20公斤(每小包4公斤),进货价30元/包(每小包6元)。当事人林x利于2018年12月12日卖给漳浦县石榴供销社石榴肥料农药xx门市魏x雄,零售价40元/包(每小包8元),一共售出10包(50小包),案发之后退还了1包(5小包),销售收入400元。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1200元(400x3=1200)。

共计罚款12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