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期省市有关部门检测结果表明,我县部分海域存在含有对人体有害毒素的贻贝。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严禁在我县海域范围内采捕、销售贻贝。

  二、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有关海域贝类检测及水质监测;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市场流通监管,严禁销售贻贝;各乡镇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巡查管控,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广大人民群众要遵守通告规定,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三、凡违反本通告擅自采捕、销售贻贝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