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林惠勇 韩魁欢 郑萃红)3月10日,在全国第45个植树节到来之际,漳浦法院依法集中宣判3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被告人白某、徐某、薛某3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审理中,漳浦法院创新思维,创造性提出运用“补植复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履行生态赔偿的替代性修复义务,判令3名被告人支付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共计18万余元,通过认购碳汇等方式弥补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并依托“绿碳司法保护实践基地”这一平台,与漳浦中西林场签订《委托造林协议》,由3名被告人出资委托中西林场在“绿碳司法保护实践基地”植树造林共计60亩,通过“补植复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同日,漳浦法院还对另外已经判决生效并在缓刑考验期内的6名罪犯发出《环资服务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定期观看生态环境司法纪录片,参加义务植树、巡山护林等活动,通过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服务的模式,重塑缓刑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缓刑人员回归社会,从根源上减少和预防犯罪,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次漳浦法院将“补植复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融入到具体审判实践中,并通过发出《环资服务令》,是对传统补种复绿修复的一种拓展和创新,将“毁一栽N”的补植复绿模式打破区域时空界限,弥补补栽补种判决不能“第一时间”全方位修复生态的不足,从而实现修复与惩教双赢,达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漳浦地区林业、海洋资源丰富。为助力“碳达峰”和“碳中和”愿景实现,近年来,漳浦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色低碳生态文明理念,围绕“双碳”建立了“两庭一基地”(“蓝碳生态合议庭”“绿碳生态保护巡回法庭”“绿碳司法保护实践基地”),通过司法与行政在生态治理中的协同创新,着力打造“生态修复性司法+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环资服务令”机制新格局,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保护经验,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