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日,漳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同漳浦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漳浦县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该加油站在2024年7月8日进行三次油气回收设备安装过程中,现场开展吊装作业(吊装三次油气回收设备),但未履行吊装作业许可手续,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现场主要负责人曹某伟(法定代表人林某斌的委托人)、收银员蔡某等人进行调查询问,确定该加油站在开展吊装等特殊危险作业时,未履行作业许可手续,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查处理由和结果】
该加油站开展吊装等特殊危险作业时,未履行吊装作业许可手续,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标准,给予漳浦县某加油站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往往是事故多发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在一些安全风险更高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单位,其行业特殊性更加容易发生事故。因此,我们国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总结经验教训,专门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22),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规范,从作业审批、作业人员资质审核、安全措施准备和应急预案等方面对作业进行严格规定。该案件中虽然吊装作业较为简单,作业时间也短暂,但由于其没有经过作业审批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使得作业风险增加,因此对该行为予以查处,杜绝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审校编辑:邱枫 叶志武